“辛辛苦苦干了五年,公司只交工傷保險,其他社保全是我自己墊付!”
李某盯著工資條苦笑。為了保住工作,他默默承擔了本應由公司繳納的社保費用。 李某的情況并非個例——企業不繳社保,員工被迫買單。
基本案情:一場關于“沉默代價”的較量
李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僅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其余養老、醫療等社保費用均未繳納。為了維持勞動關系,李某選擇自行墊付了公司應繳部分,累計金額高達數萬元。離職后,李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賠償損失,但仲裁結果未支持其訴求。李某不服,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
判決結果:企業必須賠償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 社保繳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不得轉嫁給勞動者(《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 李某自行承擔公司應繳部分的行為,本質是勞動者權益受損,企業必須賠償;
- 企業未依法繳費的行為,不僅侵害員工權益,更威脅社?;鸢踩?/strong>
最終判決:公司全額賠償李某墊付的社保費用,并承擔訴訟成本。
裁判要旨:法律為何如此“強硬”?
社保是勞動者的“安全網”
社保制度的核心是風險共擔,企業繳費是構建這張“安全網”的基礎。若企業逃避責任,等于撕破這張網,讓勞動者獨自面對養老、醫療等風險。
自愿代繳≠放棄權利
即使員工“自愿”墊付,法律仍認定企業違法。社保繳費具有強制性,勞動者同意與否不影響企業責任。例如,北京二中院曾判決:員工自愿不繳社保,發生工傷后企業仍需全額賠償。
企業的“僥幸心理”代價高昂
除了賠償員工損失,企業還可能面臨滯納金、罰款甚至刑事責任(《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社保繳納義務的權責劃分
阿宇建議:
及時取證:保留工資條、繳費憑證、聊天記錄等;
分步維權:先向社保局投訴補繳,再通過仲裁或訴訟索賠;
警惕“協商陷阱”:不要輕易簽訂《放棄社保協議》,即使簽訂,企業仍可能需擔責。
法律依據與案例來源:
《社會保險法》第58、60條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民法典》第1165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聯合發布第四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5〕28號 案例4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