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聶傳青 馮劍曉/文圖
“工傷保險交不交無所謂,出事了再說!”不少企業主抱著這樣的僥幸心理。可真等到員工工傷找上門,事情就沒那么簡單了!內鄉某公司就因沒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在員工工傷后,不僅要自掏腰包支付全部賠償,還攤上了官司。那么,未繳工傷保險,企業究竟要不要擔責?今天,就通過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的這個真實案例,帶大家一探究竟!
2023年9月,周某入職內鄉某公司。2024年1月,周某在車間工作時不幸受傷,造成右足第一跖骨骨折,住院20天。公司雖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及2200元護理費,且周某被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但該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經核算,周某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4238.18元,受傷后公司支付的工資未達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此后,周某向內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59004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仍需支付 50838元。經仲裁委員會裁決,內鄉某公司向周某支付工傷待遇共計20385.84元。原告內鄉某公司不服該仲裁決定,認為被告訴請的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方在被告住院期間已達成一致意見并支付完畢,該兩項費用不應再次主張;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被告并未主張,仲裁裁決超當事人訴請范圍裁決明顯錯誤。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過程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各項賠償費用進行了詳細認定。關于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2023年度河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司應支付住院護理費2623元,扣除已支付的2200元,還需支付423元。在住院伙食補助費方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2023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公司需按25元/天的標準,向周某支付20天的伙食補助費共計500元。
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結合《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及《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周某右足第一跖骨骨折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經核算,公司應按照月平均工資4238.18元的標準補足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 14981.08元。此外,法院還指出,雖然周某在仲裁時主張的是誤工費,但實質為停工留薪期工資,仲裁機構按此裁決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周某支付護理費423元、伙食補助費50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資14981.08元,共計15904.08元。
根據法律規定,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若違反此規定,一旦職工發生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諸如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費用,都將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無疑會給企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本案中,公司未為周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行為直接導致公司需自行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
停工留薪期工資的確定是本案的關鍵要點之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這明確了停工留薪期并非模糊概念,而是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和分類標準,切實保障了工傷職工在治療和康復期間的合法收入權益。
【編審:趙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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