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李子璇)崔某是淮安某房產公司的員工,負責兩個項目,工作地點一直在A區B小區。2024年2月,房產公司與崔某協商將其調整至A區S項目做專職文員,并要求其負責三個項目的文員工作。崔某認為崗位調整后其工作量增加且通勤時間也增加五十分鐘,遂要求房產公司漲工資或補貼通勤費,但房產公司未同意。近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獲悉此案件。
記者了解到,2024年4月,房產公司向崔某發出《工作調動通知函》,寫明因公司經營需要,安排崔某至A區S項目從事文員工作,崔某表示拒絕調崗,并每天到原崗位打卡上班。后房產公司暫停崔某打卡權限。2024年5月,崔某向房產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認為房地產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惡意調崗,并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庭審中,房產公司辯稱,崔某多次主動提出離職,房產公司也多次與崔某協商調崗事宜,公司不存在惡意調崗的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崔某于2023年1月登記離婚,其婚生子為學齡前兒童,由其個人撫養。崔某居住地點與原工作地點僅隔1km。若崔某調整至A區S項目工作,其工作量較前崗位有所增加,通勤時間也增加。
法官表示,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經營狀況、用人需求,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及與勞動者協商的基礎上,依法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這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但該調崗必須具有合法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調崗后,若導致勞動者通勤時間、生活成本等大幅增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得任意變更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
本案中,房產公司就調崗問題與崔某進行了協商,但所提供的崗位增加了通勤時間、工作量,卻沒有相應提升待遇,并且崔某的原工作崗位為普通文員,不具有不可替代性,房產公司未能證明調崗的必要性。崔某居住地與原工作地點僅隔1km,且為單身母親撫養一子,調整工作地點勢必會對崔某生活造成不利影響,不具有合理性。
崔某與房產公司因調崗事宜發生分歧,導致崔某離職,房產公司應支付崔某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判決房產公司向崔某支付經濟補償。判決生效后,房產公司已向崔某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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