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兄弟
近期,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錦州港”,代碼:600190)又一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據公告,2022 年至 2024 年,錦州港通過虛假貿易業務及跨期確認港口包干作業費收入等方式虛增利潤,《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2 年虛增利潤 3,610.45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 22.46%;2023 年虛增利潤 6,808.78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65.96%;2024 年第一季度虛增利潤 1,537.75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62.05%。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1月,錦州港剛收過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錦州港為了做大收入和利潤、滿足銀行貸款需求,與大連和境貿易有限公司、上海銀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寧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寧波百榮能源有限公司、重慶岳城川聚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盛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舟山豐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開展無商業實質的貿易業務。
結果,2018 年虛增營業收入2,120,276,859.08元,虛增營業成本2,099,567,800.35元,虛增利潤總額20,709,058.73元。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3,947,122,916.18元,虛增營業成本 3,908,124,086.94元,虛增利潤總額38,998,829.24元。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 2,481,637,365.23 元,虛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虛增利潤總額44,157,425.51元。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 75,113,954.95元,虛增利潤總額75,113,954.95元。
連續7年財務造假!
更惡劣的是,錦州港早于2023年11月已經被中國證監會立案,2024年第一季度仍然財務造假!在證監會眼皮底下財務造假,也是沒誰了。
此外,錦州港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李挺等高管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附: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25】1 號,以下簡稱“《告知書》”),現將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書》的主要內容
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劉輝先生、李挺女士、尹世輝先生、張文博先生、徐健先生、曹成先生、寧鴻鵬先生、丁金輝先生、苑志剛先生、李桂萍女士、劉福金先生、李志超先生:
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州港)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經查明,你們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報告》
2024 年 8 月 31 日,錦州港發布《關于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關于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性公告》,公告稱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開了第十一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根據審議結果,《2024年半年度報告》未獲得過半數通過,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2024 年半年度報告。2024 年10 月31 日收盤后,錦州港發布《2024 年半年度報告》。
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李挺、時任董事長尹世輝,未能有效保證錦州港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4 年半年度報告》。
(二)錦州港《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2 年至 2024 年,錦州港通過虛假貿易業務及跨期確認港口包干作業費收入等方式虛增利潤,《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2 年虛增利潤 3,610.45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 22.46%;2023 年虛增利潤 6,808.78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65.96%;2024 年第一季度虛增利潤 1,537.75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62.05%。
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決策、組織實施虛假貿易、對跨期確認收入問題未盡到應有管理義務,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李挺參與虛假貿易、對跨期確認收入問題未盡到應有管理義務,董事長尹世輝未審慎關注錦州港存在虛假貿易、對跨期確認收入問題未盡到應有管理義務,時任副總經理張文博分管貿易業務,未審慎關注錦州港存在虛假貿易。上述人員均在錦州港《2022 年年度報告》《2023年年度報告》《2024 年第一季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真實、準確、完整。
(三)錦州港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一是 2022 年至 2024 年,錦州港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實際控制的公司通過虛假貿易等方式占用錦州港資金,相關交易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2 年,錦州港未披露資金占用發生額為 321,841.78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凈資產的 47.63%;2023 年,錦州港未披露資金占用發生額為557,063.07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凈資產的 81.41%;2024 年上半年,錦州港未披露資金占用發生額為399,411.65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凈資產的 70.70%;2024 年下半年未披露資金占用發生額 100,652.84 萬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資金占用未歸還金額為209,760.03 萬元。
二是 2023 年至 2024 年,錦州港為關聯方提供擔保。2023 年1 月17 日,錦州港為關聯方遼港(大連)實業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擔保金額0.9 億元;2024年2月 29 日,錦州港為關聯方遼西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西投資)提供擔保,擔保金額 25 億元;2024 年 5 月 22 日,錦州港為關聯方遼寧立德屋貿易有限公司、沈陽萬家美喜悅商貿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擔保金額3.9 億元。綜上,錦州港 2022 年關聯交易發生額 321,841.78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凈資產的 47.63%;2023 年關聯交易發生額 566,063.07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凈資產的 82.73%;2024 年上半年關聯交易發生額 688,411.65 萬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凈資產的 121.86%;2024 年下半年關聯交易發生額 100,652.84 萬元。錦州港未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也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決策、組織實施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關聯擔保事項,在《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真實、準確、完整,雖然未在《2024 年半年度報告》簽字確認,但在報告期間內作為副董事長、總經理實際履行職責。
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李挺參與錦州港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在《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真實、準確、完整,雖然未在《2024 年半年度報告》簽字確認,但在報告期內作為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實際履行職責。
董事長尹世輝未審慎關注錦州港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在《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半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真實、準確、完整。
時任副總經理張文博分管貿易業務,未審慎關注錦州港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知悉錦州港為遼西投資擔保事項,在《2022 年年度報告》《2023年年度報告》《2024 年半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真實、準確、完整。時任董事長徐健未審慎關注錦州港 2022 年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
時任總經理、職工董事丁金輝、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李桂萍、時任副總經理曹成、苑志剛、寧鴻鵬、劉福金、李志超知悉錦州港為遼西投資擔保事項,在《2024 年半年度報告》上簽字確保真實、準確、完整。上述違法事實,有錦州港相關公告、合同文件、財務資料、工商資料、銀行流水、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公司提供的文件資料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
一是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報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李挺、時任董事長尹世輝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勤勉盡責,系錦州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是錦州港《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李挺、董事長尹世輝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勤勉盡責,系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副總經理張文博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勤勉盡責,系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是錦州港《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李挺、董事長尹世輝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勤勉盡責,系《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副總經理張文博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勤勉盡責,系《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總經理、職工董事丁金輝、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李桂萍、時任副總經理曹成、苑志剛、寧鴻鵬、劉福金、李志超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勤勉盡責,系錦州港《2024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是就錦州港 2022 年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時任董事長徐健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勤勉盡責,系錦州港未及時披露 2022 年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五是錦州港未及時披露 2024 年下半年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輝、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李挺、董事長尹世輝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勤勉盡責,系錦州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副總經理張文博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勤勉盡責,系錦州港上述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擬決定:
一是針對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報告》事項,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一、對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 500 萬元的罰款。
二、對劉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
三、對李挺給予警告,并處以 150 萬元罰款。
四、對尹世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二是針對錦州港《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年度報告》《2024 年第一季度報告》《2024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
一、對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 萬元的罰款。
二、對劉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500 萬元罰款。
三、對李挺給予警告,并處以 350 萬元罰款。
四、對尹世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
五、對張文博給予警告,并處以 150 萬元罰款。
六、對曹成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七、對寧鴻鵬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八、對丁金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九、對苑志剛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十、對李桂萍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十一、對劉福金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十二、對李志超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三是針對錦州港 2022 年未及時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對徐健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四是針對錦州港 2024 年下半年未及時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一、對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 萬元的罰款。
二、對劉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
三、對李挺給予警告,并處以 150 萬元罰款。
四、對尹世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五、對張文博給予警告,并處以 60 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四項,我局擬決定:
一、對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00 萬元的罰款。
二、對劉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900 萬元罰款。
三、對李挺給予警告,并處以 650 萬元罰款。
四、對尹世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360 萬元罰款。
五、對張文博給予警告,并處以 210 萬元罰款。
六、對徐健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七、對曹成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八、對寧鴻鵬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九、對丁金輝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十、對苑志剛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十一、對李桂萍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十二、對劉福金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十三、對李志超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劉輝作為時任錦州港副董事長、總經理,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185 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我局擬決定:對劉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李挺作為時任錦州港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參與實施財務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185 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決定:對李挺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處罰決定,你們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請你們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事先告知書回執》(附后,注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傳真至我局指定聯系人,并于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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