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存款買的保險,在離婚時會被分割嗎?中國人壽壽險天津市分公司通過案例帶您了解離婚時夫妻共買保險分割問題。
案例介紹
趙女士在婚后,用夫妻共同存款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經過數年繳費,保單積累了數萬元現金價值。現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正在辦理離婚手續,而這份人壽保險在離婚時是否會被分割,成為了雙方關注的焦點問題。
案例分析
1.這份保險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無特別約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據此,夫妻共同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女士以夫妻共同存款購買的人壽保險,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2.既然這份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雖然這份人壽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還要綜合考慮保險的具體條款、保險金是否已領取以及被保險人等因素。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從以下情況進行分析:
(1)已領取的保險金
假如夫妻一方已經領取了部分保險金,則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舉例說明:趙女士購買的這份人壽保險是兩全保險,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在離婚時,通常依據公平原則對已領取的生存保險金進行分割。
(2)尚未發生滿足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單
舉例說明:趙女士購買的這份人壽保險是定期壽險,在保險未到期且未發生合同約定理賠的情況下,夫妻雙方無法領取保險金。
假如趙女士此時選擇退保,則該份保險的現金價值被視為財產權益,存在離婚時被分割的可能性;其分割額度,通常由夫妻雙方協議而定。
假如趙女士選擇繼續投保,仍需向丈夫支付部分現金價值(截止到現在時間節點),具體額度由雙方協商決定。
(3)特殊情況
如果該份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子女,因保險的最終利益歸屬于未成年子女,司法實踐中多數采納“視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觀點。
案例解答
綜上,趙女士婚后用夫妻共同存款購買的人壽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兩個人離婚,對于已領取保險金的,保險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保險未到期的,保單對應的現金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延伸學習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問題第4款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內容來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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