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你的選擇是什么?是選擇立即停車、報警原地等待,還是心存僥幸一走了之?
0 1
近日,永昌縣法院河西堡法庭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張某駕駛機動車與過馬路的行人王某發生接觸碰撞,造成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某駕車駛離現場后又返回。張某在事故中被交警部門認定存在逃逸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對張某進行了行政處罰。張某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將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作為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理賠,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拒絕理賠。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經法院審理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認為保險人就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進行書面或口頭形式的解釋說明,主張免責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張某賠償,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予賠償。法院作出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并按時履行了相應的賠付義務。
0 2
案例啟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0 3
"三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永昌縣法院 劉巧 編輯:金昌中院研究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