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年底,龐某為其所有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有效期內,龐某的鄰居秦某噴外墻漆時,不慎將油漆濺到龐某車輛上。龐某將車輛送至某汽車修理公司共計支付修理費22000元。龐某要求秦某賠償未果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支付車輛修理費22000元,代步工具租車費2700元及車輛貶值損失4877元,合計29577元。雙方協商無果,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龐某向法院申請對案涉車輛損失、貶值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定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21300元,市場貶值金額為4877元。
【評析】
車輛損失保險為車主提供了一道安全網。然而,當事故發生后,車輛受損后的理賠邊界該如何界定,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與貶值損失的保險責任該如何認定,卻是各方不得不面對的難題。
筆者認為,龐某的車輛因鄰居的不慎操作而受損,涉及車輛損失保險的理賠問題。通過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實際受損情況進行了鑒定,確認了實際損失金額,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規定,也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故應當對鑒定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21300元予以支持。車輛修理期間的租車費用,并非事故造成的機動車直接損失,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貶值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范圍,故對龐某主張的租車費用和貶值損失均不予支持。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法的重要原則,即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對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損害,可以獲得充分的補償。該原則適用于財產保險。保險法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但不允許被保險人通過投保獲得額外利益。對于車主來說,在投保時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了解保險責任的范圍和限制。關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車主也應充分理解,以免在理賠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本文刊載于2025年4月29日《江蘇法治報》
作者 張朵花 潘蓉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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