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店”以品牌方授權為名售賣假冒商品,更為猖獗的是,其背后還有一家制假工廠。通過這種“前店后廠”的模式,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經營數額達4000余萬元……售假微店背后挖出一家供應工廠
2021年8月,陳小姐受品牌方所托,拿著授權書和鑒定報告來到上海靜安公安分局報案,稱一家微店正以品牌方授權為名售賣假冒商品,并在微博、朋友圈等平臺大肆推廣。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并順藤摸瓜,發現這家微店的背后有一家穩定的供應工廠。
在提請逮捕前,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本案罪名定性問題共同研商研判。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也就是常說的“銷假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別在于,前者實行的行為是“銷售”,而要構成后者罪名不僅要“銷售”,核心在于“生產制造”。檢察機關在綜合當時證據情況研判后認為,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關鍵,就是本案是否為“小作坊制假,網店販假”這種“前店后廠”的模式。
為查清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圍繞涉案工廠與涉案微店間的供貨關系展開重點偵查,持續跟蹤偵查機關的取證進度。通過梳理工廠發貨物流記錄、關聯收貨人手機號及身份、比對微店店鋪退貨地址、翻閱涉案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等,檢察官發現,無論是工廠員工的陳述“我是周老板招聘來的”,還是微店的退貨地址收件人,均指向周某某。最終,周某某“自販自銷”的行為被確認,公安機關以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請審查逮捕。
“證人”竟是“違法刷單”人員
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辯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證據——上面清楚記錄了涉案微店數名消費者的證言及他們拍攝的包具照片。這些消費者談到,從周某某微店購買的包具并沒有所謂品牌標識,還提供了部分無標包具實物。這也意味著,這部分包具可能并不侵犯品牌商標專有權,非法經營數額將大大降低。
可是,事實果真如此嗎?
檢察機關決定在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的基礎上,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從確認消費者身份和確認包具實物兩方面入手,判斷新證據的真偽。
第一個突破口,根據后臺購買信息,檢察機關找到了幾位名單上的消費者,通過調查發現,部分消費者竟是本案中曾幫助周某某進行違法刷單的人員,顯然這并不能作為合格合法的證人證言。
同樣,辯護人提供的包具證據也疑點重重。通過仔細比對辯護人提交的交易記錄和包具照片,檢察機關發現部分消費者作證的包具與在涉案店鋪購買的包具型號不符,后經電話溝通,消費者才坦言,在涉案微店內購買的包具內部是有商標的,但客服僅要求他們拍攝包具外部,有故意模糊掩蓋事實的嫌疑。為進一步認定證據的證明能力,檢察機關找到了兩名本地消費者,發現一名消費者提供的包具實物帶有刺鼻氣味,與距今長達3到5年的購買記錄明顯不符;另一消費者的包上則有商標脫落痕跡。
經審查認定,2018年9月至案發,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開辦工廠,生產假冒多個國際知名品牌包具,并通過微店銷售。
非法經營數額4000余萬元
2023年6月,公安機關查獲品牌包200余件,并查獲模具、配件等制假工具。經鑒定,上述查獲物品均系假冒多個國際知名品牌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司法審計,周某某非法經營數額為4000余萬元。
之后,檢察機關耐心充分釋法說理,并引導犯罪嫌疑人賠償損失。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愿意進行民事賠償,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權利人也有民事賠償的訴求,這有利于一體解決刑事責任追究和民事追責,減少權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訴累。
最終,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周某某選擇當庭認罪,并向權利人賠償380萬元,獲得諒解。法院審理期間,周某某在家屬的幫助下,退繳違法所得50萬元。
在檢察機關推動下,權利人損失得到一定彌補,被告人周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也得到實質性體現,法院在判決中也予以酌情減輕處罰。后靜安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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