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分為9章53條。包括總則、規(guī)劃建設、準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賃管理、退出管理、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9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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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租房的準入條件
1.保障對象
取消原《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中“非當?shù)貞艏耐鈦韯展と藛T、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需在本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并繳納社保”的限制,符合準入條件非當?shù)貞艏耐鈦韯展と藛T與本地戶籍人群均納入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非當?shù)貞艏耐鈦韯展と藛T除需取得昆明市主城八區(qū)公安派出所核發(fā)的居住證明外,其他準入條件與本地戶籍人群一致。
2.準入標準
3.明確條件
《辦法》明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滿足其他準入條件的同時,還需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方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優(yōu)化公租房配租管理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明確了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
一是首次將分散供養(yǎng)特困人員納入領取租賃補貼范圍,并將原有領取租賃補貼的城鎮(zhèn)低保家庭擴大到城市低保家庭。
二是同步將主城八區(qū)租賃補貼計算公式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由原12平方米提高為2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不變(1人戶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為12元,1人以上戶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為11元),按無房戶1人戶計算可領取的租賃補貼由原144元/月增加至300元/月,2人戶可領取的租賃補貼由原264元/月增加至550元/月;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的,按現(xiàn)住房建筑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計算租賃補貼。
此外,將民政部門認定的年滿18周歲的孤兒、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散居困難歸僑僑眷、脫貧戶(原建檔立卡貧困戶)等納入優(yōu)先配租范圍。同時明確“分散供養(yǎng)特困人員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當批次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時,安排第一輪選房配租”,第一輪配租結束后再按常規(guī)程序,組織其他優(yōu)先人群及非優(yōu)先人群搖號選房。
打開公租房換房通道
《辦法》明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因承租人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需調換房屋的,承租人可向項目產權(管理)單位申請調換本項目空置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可進行1次換房”,滿足部分確有換房必要的承租家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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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租房退出管理
1.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fā),充分考慮承租家庭實際困難,一是對被取消低保資格但仍屬于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項目產權單位應給予自停保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的租賃過渡期,承租人可繼續(xù)租住所承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昆明市分級定租相關規(guī)定核算。過渡期滿后,嚴格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zhí)行;二是因收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但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可遷入的,搬遷騰退期滿,可允許其繼續(xù)承租,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2.《辦法》首次提出承租人需指定物品處置人,明確承租人可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指定物品處置人,承租人死亡或無法聯(lián)系且無其他共同承租人的,項目所在地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項目產權(管理)單位應通知指定物品處置人,處理遺留在公共租賃住房內的物品。以解決部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未按程序退房并將個人物品遺留在公共租賃住房致房屋被占用的問題。
3.《辦法》在新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文書送達的相關內容,對送達地址、送達方式及送達時間作了明確,可有效縮短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及運營(管理)單位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及惡意拖欠租金等情況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騰退時間,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平善用。
來源 昆明規(guī)劃建設
責任編輯 何丹
責任校對 易科彥
主編 嚴云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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