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江雨薇,江正國的長女
江雨萱,江正國的次女
被告:
周淑琴,江正國的再婚配偶
周明遠,周淑琴的孫子
第三人:無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江雨薇、江雨萱訴請:
確認周淑琴與周明遠就一號房屋(北京市朝陽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周淑琴名下;
判令周淑琴、周明遠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原告購買保單的費用。
事實理由:江正國與前妻蘇婉育有江雨薇、江雨萱,蘇婉于1984 年去世。江正國與周淑琴于1990 年再婚,婚后無子女。一號房屋由原東城區(二號房屋)拆遷所得,二號房屋承租人為江正國,拆遷后一號房屋登記在周淑琴名下,應屬江正國與周淑琴的夫妻共同財產。江正國去世后,其份額應由法定繼承人江雨薇、江雨萱、周淑琴繼承。周淑琴與周明遠在明知二人享有份額的情況下,惡意串通過戶房屋,損害其繼承權益,故贈與合同無效。
(三)被告答辯
周淑琴、周明遠辯稱:
二號房屋系江正國、周淑琴夫妻出資購為私房后拆遷,江正國在拆遷時指定周淑琴為安置房購買人,并通過遺囑將其份額贈與周淑琴,一號房屋屬周淑琴個人財產,贈與行為合法;
江正國生前已從拆遷款中分別給予江雨薇、江雨萱各30 萬元,財產已分割完畢,不存在繼承爭議;
否認惡意串通,不同意原告訴求及承擔訴訟費用。
(四)法院認定事實
家庭關系:江正國與蘇婉育有江雨薇、江雨萱,蘇婉于1984 年去世;江正國與周淑琴1990 年再婚,無子女,江正國于2020 年去世;周明遠系周淑琴之孫。
房屋來源:2015 年,江正國簽訂二號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選擇貨幣補償并購買定向安置房(一號房屋)。2017 年,周淑琴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2021 年,房屋登記至周淑琴名下;2022 年,周淑琴將房屋贈與周明遠并完成過戶。
關鍵證據:周淑琴提交江正國2014 年自書遺囑(表示拆遷后其份額歸周淑琴)及 2015 年公證書(指定周淑琴購買獎勵房源);江雨薇、江雨萱質疑遺囑真實性,但未在指定期限內申請鑒定。
二、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存在蘇婉的利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江正國與周淑琴的夫妻共同財產,江正國的遺囑是否有效?
周淑琴與周明遠簽訂的贈與合同是否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而無效?
三、案件分析
(一)蘇婉權益與訴訟時效
二號房屋為公房,承租人為江正國,蘇婉去世后其相關權利消失。且二號房屋于2015 年拆遷,距蘇婉死亡超 30 年,即便存在權益,也已超過最長 20 年訴訟時效,故江雨薇、江雨萱主張一號房屋存在蘇婉利益缺乏依據。
(二)房屋權屬與遺囑效力
二號房屋在拆遷前已購為私房,購房時處于江正國與周淑琴婚姻存續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江正國的自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雖有涂抹但不影響表意,江雨薇、江雨萱未申請鑒定亦無反證,故遺囑有效,江正國將其份額贈與周淑琴。
(三)贈與合同效力
周淑琴作為一號房屋的完全權利人,有權處分房產。江雨薇、江雨萱未能證明周淑琴與周明遠存在惡意串通,且其對房屋不享有繼承份額,故贈與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
駁回江雨薇、江雨萱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遺囑形式與效力:訂立遺囑應嚴格遵循法定形式(如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瑕疵遺囑可能引發繼承爭議。
證據舉證責任:對對方提交證據存疑時,應及時申請鑒定或提供反證,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財產權屬認定:公房拆遷權益歸屬需結合承租關系、購買時間及婚姻狀況綜合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需謹慎。
訴訟時效意識:涉及財產權益的主張應在法定時效內提出,超期可能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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