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案件。外賣騎手被外賣配送公司“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又“被簽訂”轉包協議。某日工作中,外賣騎手受傷,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某外賣配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支持了騎手的請求。外賣配送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被法院駁回。
2020年11月13日,某外賣配送公司(甲方)與某平臺(乙方)簽訂《平臺服務協議》,約定某外賣配送公司將配送業務發包給某平臺,某平臺承包業務后發包給具備經營資質的商事主體(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
2020年4月22日,陳某在某外賣配送公司的要求下注冊某商務服務工作室(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陳某。同日,某平臺(甲方)與某商務服務工作室(乙方)簽訂《項目轉包協議》,約定某商務服務工作室自愿承攬某平臺的標的業務。經查,某外賣配送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外賣遞送服務。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陳某在某外賣配送公司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工作中,某外賣配送公司每月向陳某支付報酬,陳某請假需經某外賣配送公司同意,陳某無權決定是否接單,超時、差評等均會被扣款。2022年5月6日,陳某在工作中受傷。后陳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某外賣配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裁決支持陳某請求,某外賣配送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密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外賣配送公司與陳某均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陳某請假需經某外賣配送公司審批表明陳某受某外賣配送公司管理,陳某雖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但其并無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單,完成相應單量后,由某外賣配送公司向陳某支付勞動報酬;陳某從事的外賣配送工作屬于某外賣配送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
綜上,某外賣配送公司與陳某完全具備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法院確認某外賣配送公司與陳某自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解析,在新就業形態下,平臺企業或用工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的現象比較常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方式確定權利義務,但該種約定應當合法合理,不得通過虛假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法定責任。該案中,企業要求外賣員注冊個體工商戶后簽訂所謂的轉包協議,但實際上仍直接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在從業人員主張相關權益時否認建立勞動關系,用“個體工商戶”等外觀形式規避法律責任,增加從業人員維權難度。司法審查中,應穿透意思自治的外觀進行實質審查,審慎區分勞動關系與各類民事關系,從勞動管理事實和人身、經濟從屬性特征等方面進行判斷甄別,準確判定法律關系本質,查明可能存在的“隱蔽勞動關系”,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編輯 楊海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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