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記錄儀:只能“看”不能“拿”的“黑匣子”
“警察同志,我能看看您剛才拍的視頻嗎?”這是許多市民在配合執法后最常問的問題。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錄工作規定》,執法記錄儀的內容雖涉及公民權益,但本質上屬于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材料,并非“想查就查”。
關鍵點:
監督用途優先:記錄儀的核心功能是規范執法流程,如遇投訴或訴訟,當事人可申請查看片段(僅限現場觀看),但不得直接拷貝。
例外情況:若記錄內容直接作為案件證據(如糾紛現場的錄音錄像),當事人可通過律師調取卷宗材料,而非通過信息公開途徑。
案例參考:
江蘇高院在(2020)蘇行申1772號裁定中明確,執法記錄儀視頻屬于“案件材料”,不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浙江吳某申請公開執法視頻被駁回的案例(浙行申937號)也印證了這一點。
二、監控視頻:公共區域的“第三只眼”≠個人可隨意調取
無論是街頭攝像頭還是派出所內部監控,其錄制內容往往涉及他人隱私或公共安全。根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監控視頻的公開需滿足雙重條件:與申請人權益直接相關且不損害他人隱私或公共利益。
現實困境:
若視頻包含其他人員活動(如公共場所多人畫面),公安機關可能以“涉及不特定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
非公安機關管理的監控(如商場、小區攝像頭),需向實際管理者申請,但常因“數據覆蓋”或“存儲期限”難以獲取。
三、民警個人信息:職務可問,電話不公開?
根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二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執法公開,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公開刑事、行政執法的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相關信息,以及開展網上公開辦事的活動。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辦案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訴等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期限;(三)行政案件辦理情況和結果。
因此,市民有權知道“誰在執法”,但辦案民警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是否公開存在明確限制:
1.辦案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必須告知(如派出所電話)。
2.民警個人信息:根據浙江高院判例(浙行申937號),姓名、職務、電話等屬于“內部管理信息”,不強制公開。若辦案機關對上述信息不予公開,并無不當。
阿宇建議:
若對執法程序有異議,可通過12389舉報平臺或訴訟要求核查民警身份,而非直接索要個人信息。
四、對比表格:哪些信息能申請公開?
五、維權的正確姿勢
行政復議:對信息公開答復不服,60日內可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
行政訴訟:如復議維持原決定,6個月內可向法院起訴(參考江蘇劉某蓮案)。
證據調取:在訴訟中申請法院責令公安機關提交關鍵視頻。
六、小結
所以,關于執法記錄設備拍攝音視頻資料的公開規則,需要從法律屬性、規范要求和實際功能三個維度進行理解。
第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規,公安機關在接處警環節形成的視聽記錄屬于執法辦案過程中產生的案件檔案資料,應歸類為案件卷宗范疇而非行政公開事項,因此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程序獲取。
第二,根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的具體條款和現行規范體系,并未設定向案件當事人之外其他特定主體公開接處警音視頻資料的義務要求。
第三,此類音視頻資料因其功能屬性差異存在不同處理規則:當作為案件證據材料使用時,基于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和程序參與權的考量,應當依法向涉案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披露;反之,若其僅作為執法質量監督的內部管控材料,因不涉及具體權利義務的處分,故無需向案件當事人提供。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公安部令第187號)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錄工作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6、36條
本文參考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號:
江蘇高院(2020)蘇行申1772號
北京高院(2018)京行申138號
浙江高院(2020)浙行申937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0)行申2547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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