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告共四部分,本次發布的是第三部分。
(第一部分詳見:《汽車副廠件知識產權若干問題研究報告》(一)關于汽車副廠件的定義)
(第二部分詳見:《汽車副廠件知識產權若干問題研究報告》(二)汽車副廠件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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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汽車副廠件涉及的相關問題的分析
(一)關于標注原廠信息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由于汽車副廠件是根據具體車型設計、制造,并且專門用于對應的具體車型,因此為了介紹產品的相關信息,汽車副廠件的制造商或者銷售商會在產品上標注原廠的信息。
具體在標注信息時,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標注方式是直接在產品或者宣傳資料中突出使用原廠信息(具體見圖17),甚至有一些產品本身或者外包裝上直接使用原廠的商標或者圖案(具體見圖18)。
圖17:來源于網絡
圖18:來源于具體案例
第二種標注方式是文字說明的方式,介紹產品適用于原廠相對應的車型(具體見圖19),采用“適配于或者適用于原廠車型”的文字形式進行介紹或標注。
圖19:來源于網絡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以“福特嘉年華”“邁騰”注冊商標為例(具體見圖20、圖21),對其的商標性使用,是指將前述“福特嘉年華”“邁騰”文字商標,用于車輛(零部件)、車輛(零部件)外包裝或者合同文本上,或者將前述“福特嘉年華”“邁騰”文字商標用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來指示車輛(零部件)來源于商標權人“福特公司”“大眾公司”,從而使得消費者將該車輛(零部件)區別于其他品牌,最終使得提供該車輛(零部件)產品的“福特公司”“大眾公司”與消費者在市場上建立起重要的聯系。上述第一種方式,直接在產品或者廣告中使用原廠的注冊商標,屬于典型的商標性使用,應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將構成對“福特公司”“大眾公司”注冊商標權的侵犯。
圖20:福特嘉年華注冊商標,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圖21:邁騰注冊商標,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除了商標性使用外,對于商標的其他使用方式可以歸納稱為非商標性使用。對商標的非商標性使用,核心在于其目的不是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商標權人,而是為了描述商品的通用名稱、原料、成分、性能、用途等,且一般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該商品來源于商標權人的誤認。具體來說,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非商標性使用行為的認定,需要遵循以下判斷規則:
第一,非識別商品的來源。即使用商標的目的不是用來讓消費者識別商品的來源或者服務的提供者,消費者在看到商標后,不會對產品是來源于商標權人產生對應的聯想。
第二,無混淆可能性。即普通消費者在看到商標后,不會誤認為該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商標權人,進而產生誤認。
第三,合理必要性。即使用人在產品或者介紹資料中使用商品是具有合理的目的,例如對商品的功能、成分、參數介紹時無法通過通用的名稱來替代。
在上述第二種標注方式中,采用“適配于07-11款邁騰后尾燈”的表述,盡管也使用了“邁騰”的商標字樣,但是并未突出使用,其目的也是介紹該產品是適用于07-11款的邁騰車型的后尾燈,屬于對產品的功能和參數的介紹,不能通過通用名稱來替代,也不會造成該產品來源于“邁騰”商標權人大眾公司的誤認,故屬于非商標性使用,無需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不構成對大眾公司商標權的侵犯。
(二)關于“拆車件”(“再制造件”)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汽車副廠件領域,有一類企業從事的是“拆車件”的生產和銷售,其經營模式是對從原廠車輛上拆解的零部件進行翻修后,以“拆車件”的方式在維修市場上銷售和使用(具體見圖22、圖23)。“拆車件”的規范名稱是“再制造件”,為與市場通用名稱一致,本文仍采用“拆車件”表述。
為規范汽車零部件的再制造管理,發改委等八部委(門)制定了《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規范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汽車零部件的再制造,是指對功能性損壞或技術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舊汽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使其質量特性和安全環保性能不低于原型產品的過程。
圖22:來源于網絡
圖23:來源于網絡
第一,“拆車件”的翻修行為可能屬于制造行為,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
按照權利用盡原則,原車車輛在首次銷售后,車輛上的零部件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權利被用盡,原廠件權利人,對該車輛包括其零部件而言,不再享有限制他人的知識產權。但“拆車件”在翻修時,如果需要其中的零部件進行更換后才能滿足使用的,則屬于對該零部件的制造行為,不能適用權利用盡原則,仍然構成對原廠件權利人相關知識產權的侵犯。
第二,對“拆車件”未明顯標注“再制造產品”,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規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再制造產品應在顯要位置標注再制造企業商標和“再制造產品”標識,并做到永久保持。但是實踐中,很多制造、銷售企業,并未遵守前述規定,不僅沒有在“拆車件”上標注“再制造產品”,反而采用“原裝”字樣進行宣傳,或者采用原廠的包裝,導致消費者將其與原型新品產生混淆,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三,“拆車件”未保留原始商標,可能構成反向假冒。
在很多原廠件中,商標是標注在零部件上,有些甚至與零部件一體。“拆車件”廠家在再制造過程中,如果將帶有原廠注冊商標標識的零部件更換成沒有標識的零部件,則可能因構成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即反向假冒,進而侵犯原廠件注冊商標。
(三)原廠內飾、外觀升級改裝件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但在副廠件領域,有一部分企業從事的是原廠內飾和外觀的改裝件,例如適用于低配車型升級成高配車型的內飾、外觀改裝件,又或是適用于老款車型升級成新款車型的內飾、外觀改裝件,為了達到升級的效果,這些副廠件通常與原廠件的設計高度相似,以下事項值得注意。
第一,改裝件使用原廠注冊商標的,存在侵犯注冊商標權的法律風險。
以奔馳汽車邁巴赫車型為例,其在包括汽車內飾等多個商品上申請了圖形商標(具體見圖24),并用在原廠零部件上,副廠件生產的內飾改裝件中,也使用了相同的標識(具體見圖25),屬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顯然侵犯奔馳公司的注冊商標權。
圖24: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
圖25:來源于網絡
我們同時還注意到,有些汽車廠家,直接將零部件申請注冊了商標(具體見圖26),如果副廠件廠家生產相同的零部件,則本身也構成對原廠件廠家注冊商標權的侵犯。
圖26: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二,原廠件申請了專利的,副廠件生產相同設計(技術)的改裝件,存在侵犯專利權的法律風險。
仍然以奔馳公司為例,其對車輛上使用的輪轂(具體見圖27)、格柵(具體見圖28)、揚聲器罩(具體見圖29)等都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而這些設計又是車型不同配置、不同款式的主要外觀區分要素。
圖27:梅賽德斯-奔馳集團股份公司 CN202430036705.3“汽車車輪”
圖28:梅賽德斯-奔馳集團股份公司 CN202430027321.5“汽車格柵”
圖29:梅賽德斯-奔馳集團股份公司 CN202130199034.9“揚聲器罩”
當副廠件廠家針對低配、舊款車輛制造高配、新款車輛的改裝件(具體見圖30)時,如果使用相同的設計,則會侵犯原廠件廠家的專利權。
圖30:來源于網絡
第三,原廠內飾、外觀件還可能構成知名商品裝潢,即便沒有申請專利或者專利期屆滿后,仍然具有排他性。
汽車屬于使用壽命較長的商品,其生命周期可能出現超過專利保護期限的情形。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在保護期限屆滿后,相關設計和技術方案進入公眾領域,公眾可以自由實施。但從前文提及的路虎訴陸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看,在原廠件廠家沒有申請專利,或者專利保護期限屆滿的前提下,其內飾、外觀件也可能構成知名商品裝潢,副廠件廠家生產相同設計的產品,也將構成不正當競爭。
撰寫人:曾博、胥潔、吳敏、呂艷霞、胡晨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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