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轉讓車輛卻未過戶,債權人申請執行時,實際占有人能否以所有權對抗強制執行?本文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解析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核心規則與執行異議的審查要點。
案情回溯
01
債權人藍某新因與鐘某戟、某奶粉店的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債務,并申請查封了登記在鐘某戟名下的某豐田汽車。然而,勝訴后,當藍某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鐘某戟的財產時,案外人鐘某芳卻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其早在2021年5月20日(早于查封時間)便與鐘某戟簽訂《舊機動車輛交易協議書》,支付9萬元車款并實際占有車輛,車輛所有權已轉移至其名下,法院不應執行該車。
法院經審查認為,鐘某芳請求中止對涉案車輛的執行于法有據,故裁定中止對該車的執行。藍某新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一、二審法院均支持鐘某芳的主張,藍某新最終敗訴。
爭議焦點與裁判要旨
02
1.車輛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否存在惡意串通?
法院認定:協議有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佐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時間早于查封,無證據顯示惡意串通。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滿足三項要件(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協議完全符合。
2. 未過戶車輛的實際占有人能否排除執行?
物權變動規則: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4條、225條,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登記僅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鐘某芳已支付對價并實際占有,物權變動完成。
排除執行的條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院需實際審查案外人權益。鐘某芳的權利形成于查封前,且優先于藍某新的普通債權。
3.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邊界
惡意串通的舉證責任:債權人主張轉讓行為損害債權時,須舉證存在低價轉讓、無償贈與等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4條)。本案中藍某新未能舉證,故其主張不成立。
法官提示
03
1. 特殊動產變動要點及及時過戶的必要性
機動車等特殊動產所有權的變動以交付為準,登記并非所有權轉移要件。只要雙方具有真實買賣合意、受讓人支付合理價款并完成實際交付,即使未過戶,所有權也發生轉移。登記僅影響對抗第三人效力,不影響物權變動本身。但車輛買賣后要及時進行變更登記,若車輛發生事故,賣方可能需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而未過戶,買方則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主張,且車輛年檢、保險等業務可能因此受限。
2. 債權人風險防范
在債務糾紛中,應密切關注債務人財產動向,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及時保全財產。若懷疑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8-539條行使撤銷權,但需證明轉讓行為損害債權(如明顯低價或無償)。
3.執行異議審查標準
案外人需證明已支付合理對價、實際占有且權利形成早于查封,三者缺一不可。
法條鏈接
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4條【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5條【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來源:廣西高院、博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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