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的女子孫芳(化名)還在本村生活,戶口也沒動,而且丈夫把戶口也遷進了村里,多年來,也分得了土地,享受到了村小組收益分配。但后來新的村小組做出決議,認為其為“外嫁女”,其和丈夫及兒孫沒有享受小組集體收益的“資格”,孫芳將村小組告上法庭,能獲得法院支持嗎?據(jù)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于5月1日施行后,無錫法院適用該法判決的首起案件。
庭審現(xiàn)場
5月6日,無錫市惠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并當庭宣判。
1972年,孫芳出生于惠山區(qū)的幸福村(化名),此后一直在該村生活,戶籍也在該村某小組內。后孫芳與張強(化名)結婚,張強婚后還將戶籍也遷入了該村小組,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張?zhí)欤ɑ:髢鹤訌執(zhí)旖Y婚生子,與父母一起生活在該小組內。
1998年,孫芳及配偶張強均分得土地。后村小組土地性質發(fā)生變化,小組將因此獲得的收益向成員分配,孫芳夫妻二人及其兒子張?zhí)煲恢毕碛行〗M收益分配。
然而,2022年,新的村民小組長選任后,村小組作出決議,以孫芳系外嫁女為由排除其一戶享有集體收益的權益。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孫芳一家訴至法院,要求享有集體收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芳、張強、張?zhí)旒捌?個子女是否系案涉村小組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八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第十一條規(guī)定,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wěn)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十八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該案中,首先,孫芳與配偶張強戶籍及長期居住地均為該小組,可認定孫芳、張強與案涉村小組已形成穩(wěn)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次,從土地承包方面來看,案涉土地登記上載明的人口中包括孫芳、張強及張?zhí)欤瑩?jù)此可以認定孫芳與張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具有一定的依賴性。第三,從歷史因素來看,2021年之前,孫芳一戶一直享有案涉村小組的集體收益分配,即小組對其一戶的成員資格予以認可,且此后孫芳一戶的基本情況并未有所改變。綜上,法院認定孫芳、張強系案涉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本案中,張?zhí)旒捌?個子女均出生于案涉村小組并長期生活在該村小組,應系該村小組成員,享有相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受侵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該案中,村民小組作出的2021年至2024年的集體收益分配方案,將孫芳一戶排除在可享有集體收益分配的范圍外,侵害了其權利,其有權主張撤銷,但撤銷權應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因2021年及2022年的分配方案已超過當事人可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故法院認定案涉村民小組作出的2023年及2024年的分配方案應予以撤銷。
綜上,惠山法院一審判決案涉村民小組給付孫芳一家2023年及2024年的集體收益12800余元。同時,法院明確案涉村小組應保障孫芳一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2025年及以后的集體收益分配權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石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