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子歐某某,持刀搶劫地下停車場的落單女性,女子周旋逃脫,歐某某在逃跑回家后被警方抓獲。近日,象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持刀搶劫未遂案,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歐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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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14日,被告人歐某某駕駛電動車進入桂林市象山區某小區地下停車場,見被害人黃某停好車打開車輛后備箱,遂手持事先準備的一把尖刀抵住黃某的腰部,向其索要錢財。
黃某提出沒有現金但可以上車后微信轉賬,二人來到副駕駛室車門處。因歐某某無法打開車門,黃某又提出自己先進駕駛室后幫其開門,得到歐某某同意后,黃某往駕駛室走去,隨即趁機逃跑并大喊搶劫,歐某某見狀逃離現場。
當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歐某某的家中將其抓獲,同時繳獲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經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認定,所繳獲的尖刀不屬于管制刀刀具。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具搶劫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歐某某已經著手實施搶劫,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被告人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歐某某持刀具實施搶劫,酌情對歐某某從重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刑法中持刀搶劫沒搶到錢是否會被判刑?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哪些是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法官提醒
持刀搶劫是一種嚴重的暴力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法官提醒廣大群眾,日常生活中要切實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如遇到尾隨跟蹤,要理智應對,伺機周旋,及時向公安機關求助。
作者:唐柳麗 侯政良
編輯:唐柳麗
校對:戴嘉隆
初審:馬貴君
審核:李思親
素材來源:俞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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