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以個人名義從銀行、金融公司貸款后又將錢款借給親朋好友,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近日,連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債權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黃某與周某系朋友關系。2019年1月,黃某從銀行貸款25萬元,并以現金形式出借給周某。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3年。然而,在借款期間,周某僅償還了5000元利息。
2021年1月17日,因周某未能按時還款,雙方重新達成協議,周某向黃某出具《借據》。該《借據》確認涉案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共計36.5萬元,并約定周某需于每月17日支付當月利息,借款期限為1年,到期日為2022年1月17日。
2022年6月23日,因周某仍未能按時還款,雙方再次達成協議,周某向黃某出具新的《借據》。該《借據》確認涉案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共計49.64萬元,并約定周某需于每月17日支付當月利息,借款期限為1年,到期日為2023年6月22日。
此外,黃某已于2022年1月7日結清其向銀行貸款的25萬元。因周某逾期未還款,黃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連山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連山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黃某于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6日出借給被告周某的本金系其向銀行申請的貸款,非其自有資金,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雙方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約定的利息亦無效。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合同無效的,有權請求返還價款或者報酬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對方支付資金占用費,因此,被告周某應向原告黃某支付一定的資金占用費,以避免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得不當利益。
此外,黃某于2022年1月7日結清銀行貸款后出借給被告的款項為其自有資金,雙方借貸關系是合法的,但因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法院已依法予以調整。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周某向原告黃某返還借款本金、資金占用費及期間合法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黃某從金融機構套取資金后轉借給周某,合同應屬無效。但黃某之后結清銀行貸款后出借給被告的款項為其自有資金,雙方借貸關系為合法。
法官提醒,無論是從銀行、信貸公司還是“白條”“花唄”等網絡信貸平臺套現后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有較大的風險。如果借款人未按約還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擔向金融機構還款的責任,不少出借人因此“血本無歸”,被迫背上巨額債務。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使用自己的合法資金;借款人在借款時,也應積極核實出借人的資金來源。
通訊員:陳慧婷
編輯:羅雯婕
校對:趙彩紅
審核:肖珍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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