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282
熟人、親朋之間,
為一筆往來資金的性質對簿公堂,
法院將如何認定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王某與謝某系朋友,王某稱,2022年12月14日,謝某以資金周轉所需為由向自己借款20萬元,并于2023年11月1日還款3萬,現要求謝某歸還剩余本金17萬元。
謝某辯稱,自己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借貸事實,轉款是王某投資成立公司,王某為公司的隱名股東,系公司副總經理,管理公司日常經營。王某投入的該筆款項實際用于公司支出,包括房租、水電等。同時,謝某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網上注冊打印件及公司企業信用報告等證據,顯示公司注冊時間為2022年12月11日,王某轉賬投資款時間為2022年12月14日,當時因公司尚未開設公戶,各投資人約定暫時由謝某個人賬戶代收。謝某還提交了賬戶明細、房屋租賃合同,代收上述20萬元投資款后,向案外人支付了公司的房租。謝某還提交了談話錄音數段,包括王某與謝某、謝某與案外人江某等的錄音,錄音中均在談論公司經營、投資款項等事項;謝某另提交劉某、王某、李某、趙某等分別出具的書面證人證言及作證的視頻資料各一份,及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謝某、王某等數人商討成立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謝某,因為想參與公司做股東的人數較多,大家商議后決定暫時不簽署股東投資協議,等全部股東明確下來之后再簽,前期的股東投資款統一匯到謝某個人賬戶代收等事實。
對此,王某均不予認可,否認案涉20萬元系投資款。并提交其代理人馬某與案外人江某的通話錄音,主張江某對該20萬元認可系借款,并同意與謝某協商還款。該錄音中江某主張協商處理糾紛,但稱錢是公司用了,并稱一個季度還5萬等內容。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與謝某之間是否有借貸合意,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王某提供了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只能證實雙方之間存在轉款事實,其雖另提供與案外人江某的通話錄音,即使該錄音真實,但錄音中江某并沒有說涉案款項系借款,更沒有提到系謝某個人向王某的借款,反而明確款項系公司使用。
而謝某為證實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案涉20萬元款項系王某投資款,提交了公司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賬戶收支明細、數份談話錄音以及證人證言,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還出具了當時的現場照片。謝某提交了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涉案款項系王某的投資款,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王某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但王某并未提供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具有借貸合意,存在借款事實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其主張案涉20萬元款項系借款及要求謝某返還剩余欠款并承擔相應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 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但未能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合意,故其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支持。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作為債權人,對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其應當提交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若其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而被告又就此提出抗辯并提交證據證明的,原告無論是補強其證據,還是駁斥被告的主張,仍應當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在法律實踐中,經常有當事人會將合伙關系、投資關系、合作關系等作為民間借貸提起訴訟,本案中,在多人籌備設立公司時,公司經營前期經過商議,投資人同意將投資款投到謝某一人賬戶中,以應對公司成立初期的生產、經營中的多項開支,這并非正常的公司經營模式,且各方之間未形成書面的協議,引發本案糾紛。
本案中提醒公眾,如系民間借貸應當注重獲取并保留借款協議、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或者保留對借款給付時的商討、溝通記錄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輔助證據。而在合伙經營等過程中,應當按照正規流程簽訂合伙協議,依法經營,并保留各種審批手續、商議記錄,并設立公司專屬賬戶以收取投資資金并進行統一管理,減少糾紛的發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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