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五十八批指導性案例,聚焦行政生效裁判監督主題。
其中一起案例是,獨生子女家庭在遭遇征地拆遷時,沒有依地方法規獲得“多分一人份”的征地補償,最后,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為當事人討回了這份應得的行政獎勵。
最高檢在本案的指導意義當中提出:“行政主體不得單方減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以扎實的法治監督,推動了政府誠信建設——行政獎勵不能以協議的方式“私了”。
在“曹某等訴河南省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行政獎勵訴訟監督案” (檢例第233號)中,曹某家遇到城中村改造,先后與城中村指揮部、村民委員會等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逗幽鲜∪丝谂c計劃生育條例》(2011年修正)規定:在獲得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可以“多分一人份”。
但是,曹家沒有享受到這一獎勵,于是起訴當地政府,要求獲得法定的行政獎勵。當地法院認為,曹某已簽訂了《協議》,“應視為與某區政府就獨生子女家庭搬遷安置補償獎勵已達成一致意見”,駁回了曹家的訴訟請求。之后,曹家以及具有相同情形的4戶向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
最高檢審查認為,某區政府與曹某夫妻簽訂的《協議》,名為“協議”,實為單方行政決定,依前述《條例》規定應給予曹家200平方米安置房,卻以“協議”方式只給了曹家100平方米,屬于未經協商減損曹家的合法權益。
這一起案件不算復雜,卻直接由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了抗訴。中國的“兩高”為這一起民間“小案”出手,體現了最高司法機關對公民權利的珍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行政獎勵就不應該打折扣,不能以“協議”的名義做扣減,以法律監督推動政府誠信。
首先,政務誠信是“第一誠信”,是整個社會信用大廈的頂梁柱,是國家治理的重要資源。雖然中國的人口政策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但是,之前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的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標準,不能打折扣,因為這是法律、法規所承諾的,是政府應兌現,獎勵標準和政府誠信直接掛鉤。本案不是少了100平方米安置房的問題,而是關乎政府誠信。
其次,政府不得以“協議”的形式,單方減損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要減損,也必須是當事人在充分了解自己權利的情況下,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棄。絕不能像本案當中那樣,地方政府沒有告知獨生子女家庭有“多分一人份”的權利,就以“協議”的名義剝奪了當事人的法定獎勵。
“民無信不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獎勵標準,不能打折扣,不能以“簽了協議”的形式打折扣。哪怕人口政策發生了改變,但之前做出的獎勵承諾不能改變,因為公民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之后輪到政府兌現承諾了。
政府誠信這個“第一誠信”,也需要更多的制度支撐、監督。檢察機關對于生效的行政訴訟案件的監督、糾正,意味著要同時監督、糾正行政機關、法院,壓力不小,責任很大,這也是檢察院作為憲法明確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所在——繩愆糾謬、當仁不讓。最高檢行政檢察廳負責人還強調,將加大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力度,以深化行政生效裁判監督帶動強化行政審判、執行活動監督。
法律、法規確定的獎勵標準,行政機關應當不折不扣地執行,政府誠信應有千金之價。
來源:澎湃新聞評論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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