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各個小區都會有不少流浪貓狗出沒,大多數情況下,業主們都能和平共處,甚至還會有些愛貓愛狗人士進行定期投喂。然而,如果一不小心被流浪貓狗抓傷、咬傷,又該誰來擔責呢?下面,讓我們通過中國普法的以下案例來予以了解。
資料圖片,來源網絡。
基本案情:小業主投喂流浪貓受傷,訴愛心業主和物業賠償
2024年3月,8歲的王某在小區里拿著火腿腸投喂流浪貓時不慎被抓傷,送醫診治后花費醫療費1154.8元。因協商賠償未果,王某的母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將經常投喂流浪貓的鄰居李某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154.8元。
王某的母親認為,李某經常在固定時間、固定地點為流浪貓提供食物,已構成事實上的飼養和管理關系,對流浪貓產生的侵權損害行為應當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單位,對于進入小區的流浪動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發生,其有責任驅逐小區內的流浪動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業主李某辯稱,小區內不只自己一個人投喂流浪貓,王某被抓傷是因為他拿著火腿腸去逗貓,其母親站在旁邊卻沒有盡到制止和看護的義務,而且不能確定抓傷王某的貓就是自己經常投喂的那幾只,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在對流浪貓的日常管理中,公司已經盡到了相關義務,不僅在小區公告欄內張貼了《飼養寵物溫馨提示》,也在業主群中發布了《文明養犬倡議》及《關于請勿投喂流浪貓的溫馨提示》。王某被抓傷系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與物業公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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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責任人也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受傷時年僅8歲,其監護人應當為孩子的人身安全盡到應盡的監護義務,王某的母親明知其要去投喂流浪貓卻不加以阻止,應承擔監護不力的過錯責任。
關于業主李某,其在固定的時間和地點投喂流浪貓長達兩個月有余,雖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或占有,但客觀上對流浪貓的聚集起到一定的“召集”作用,作為孩子的王某都知道到這個相對固定的地點投喂流浪貓,李某對王某的損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于物業公司,其在小區公示欄及業主群發布公告是在該事件發生后,前期對于流浪貓狗的驅趕管理并不到位,應對王某的受傷承擔管理不力的過錯責任。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定王某的監護人、業主李某和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比例分別為6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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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專家觀點】
流浪動物引發的環境、衛生問題以及傷害性事故,近年來成為社會的熱議話題。部分愛心人士的投喂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改變流浪動物的生活行動習慣,給環境引入相應的危險源,卻并不能對流浪動物進行有效的管控支配。一旦發生流浪動物傷人事件,投喂者極有可能要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基于其與業主之間的物業管理合同取得了對小區的管理權,應切實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妥善處理好流浪動物可能引發的各種問題。
另外,家長作為監護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提醒小朋友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避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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