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吹倒廣告牌,正好砸中停在小區里的私家車。是車主停車不慎還是物業公司管理不善?最終損失誰來賠?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廣告牌吹倒砸車物業反稱車主不注意
2022年3月25日,周先生和往常一樣,將車輛停在小區停車場。豈料,停車場內的廣告牌被大風吹倒,導致周先生駐停在旁邊的車輛嚴重損害。
事故發生后,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認定:此次事故是因物業公司安全防范未到位造成,物業公司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承保車輛的保險公司對周先生理賠后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支付賠償款99000元。
審理中,物業公司辯稱,事故的發生主要系外力江淮氣旋帶來的大風及降雨與周先生自身過錯行為所致,物業公司已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并非本案侵權主體。政府部門已經提前發布了大風藍色預警IV級,周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大風預警信號應提高謹慎注意。其在沒有物業的引導下自行停車至廣告牌下,對車輛損失的發生具有過錯,應降低一定比例的賠償金額。
針對物業公司的答辯意見,保險公司則認為,派出所已出具《情況說明》認定物業公司對案涉事故負全部責任,該認定客觀公正,應按此確定責任主體。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涉案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已先行向涉案車輛的車主賠付了車輛損失,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有權代位車主提出賠償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先生自身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自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案件現有證據已經證實保險事故的發生系由于廣告牌被大風吹倒導致,車輛受損與廣告牌倒塌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氣象預警部門已提前發布案發當日的大風天氣預報,因此該大風天氣不屬于突發的意外事件。物業公司作為廣告牌的管理人,對廣告牌本身存在的潛在風險理應盡到相應的防范義務,亦應在可預見的風險到來時做好充分的保護措施。但物業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充分盡到了安全防范義務,故應當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雖然周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大風天氣停車時理應提高注意義務,但案涉事故當天的大風級別尚不足以將其的注意義務放大至對該大風天氣可能造成廣告牌墜落的風險預判。故物業公司應就案涉事故產生的后果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最終,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查相關證據后,依法判決物業公司支付保險公司賠償款99000元。
防范風險需社會各方主體履行責任
虹口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張玥表示,對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由此可見,對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無論是故意為之還是意外脫落、墜落,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需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案發當日的大風天氣屬于一般情形下的自然現象,而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況,且氣象預警部門已發布大風天氣預報,因此物業公司作為廣告牌的管理人,對廣告牌本身存在的潛在風險理應盡到相應的防范義務,亦應當對于廣告牌可能造成的危險或安全隱患進行預判和預防,且應當在可預見的風險到來時做好充分的保護措施,包括在廣告牌周圍張貼禁止停車警示標志,設置路障提醒車輛、行人繞行,主動引導車輛遠離廣告牌停放等提示義務,但物業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充分盡到了安全防范義務,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雖然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的情況下,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需承擔侵權責任,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放松警惕。防范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帶來的風險,需要社會各方主體自覺履行自身責任。
對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管理人、使用人而言,應做好對廣告牌等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加固措施及行人保護措施,定期檢查和維護。特別是出現大風大雨等容易引發地上物倒塌墜落事故的天氣,更應高度關注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狀態,做好重點排查并制定應對計劃。
對于個人而言,應關注政府預警信息,遵守政府指令。在刮風、下雨時避開宣傳欄、廣告牌、有懸掛物的樓宇等,以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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