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消防救援局網站互動欄目,對一則公眾留言的回復,是有關開業前手續咨詢的。
公眾咨詢:單位未改變建筑結構及裝修,變更法人為原股東之一,是否需要向消防部門申請重新辦理開業前相關手續?
消防監督司回復:根據《應急管理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34號)要求,公眾聚集場所名稱、地址、消防安全責任人、使用性質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查閱了上面提到的34號文件及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要求、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規則等,卻沒有找到相關內容。
最終,在后附的法律文書式樣中找到了答案。文書式樣六里面有一段文字,“如場所名稱、地址、消防安全責任人、使用性質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與消防監督司的回復一致。
回復的依據找到了。我認為,消防法規定的告知承諾制,在實施過程中如何更好地便利企業,是制度不斷完善過程中應予以重點考慮的方面。對嗎?
依部門規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提醒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注意,若在上述事項在經營期間發生變化的,要重新申請行政許可,以避免受到處罰。
為什么在文件正文里不加以明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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