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審結了一起小區業主狀告物業,要求物業公司公開物業費收支情況、停車收益等情況的案件。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應該向業主公布物業費、水電費收支詳情、停車收益、電梯廣告收益、豐巢快遞柜收益、自動販賣機收益等。
據了解,北京某小區的物業公司不僅沒有向業主公開其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委托協議等文件,也沒有公示物業費收支、供水供電協議及水電費每年的收支、停車收益等情況。為了保障業主知情權,小區的9名業主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向業主提供相關資料。
被起訴后,物業公司表示同意提供物業合同,也可以提供近兩年的物業費收支情況,但不同意公開水電費收支及公共部分收益等信息。
北京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物業掌握的材料、信息,有的應當向業主公示,有的應以建立檔案的形式予以保存,無需向業主公示。
最終,法院結合相關規定,支持了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公布物業費收入和支出情況、水電費收支詳情、地下停車場共有部分的停車收益、電梯廣告收益、豐巢快遞柜收益、售賣零食和飲料的自動販賣機收益報告并提供查閱的訴訟請求。
“對于業主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便利的查閱條件,準確、全面提供相關信息。業主也應該以合理的方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知情權,既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也需尊重物業管理秩序。”法官介紹。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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