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6日中午12點,北京順義區某廢棄毛織廠的保安室里,保安張老三正在和女友“深入交流感情”。
誰也沒想到,這場“交流”成了他人生最后一幕——他突然猝死,倒在了工作崗位上。
更讓人沒想到的是,這場死亡引發的法律大戰,一路從人社局打到法院,最終在2025年塵埃落定:法院認定,張老三的死亡屬于工傷!
消息一出,全網炸鍋。網友也分成兩派。
支持派認為:“保安24小時在崗,連談戀愛都只能在保安室,猝死當然算工傷!”
反對派則認為:“上班時間干這事也算工傷?以后公司是不是得規定‘禁止在崗期間發生性行為’?”
但笑歸笑,鬧歸鬧,這事背后的法律邏輯和社會影響,遠比段子更值得深挖。
法院到底為什么判“工傷”?
或許是死磕“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法院的判決邏輯非常明確。
首先是工作時間,張老三是24小時駐廠保安,死亡時間在中午12點,明顯在崗。
其次是工作崗位,死亡地點是保安室,既是工作場所也是住宿地點。
最后是死因,公安機關鑒定為猝死,排除他殺或自殺。
所以法院給出結論: 符合“視同工傷”條件,沒毛病。
而企業在該事件中也存在“致命漏洞”,即24小時在崗制度。
事實上,本案最關鍵的一點是——公司安排張老三獨自24小時值守,連談戀愛都只能在保安室。
法院認為,如果公司允許員工正常下班休息,張老三完全可以在非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但公司把他“焊死”在保安室,等于變相剝奪了他的正常生活權利。
翻譯成人話就是:你讓人家24小時上班,連“解決生理需求”都得在崗位上,出了事當然你負責!
判決一出,涉事保安公司直接破防,連續三次上訴,看起來也是有理有據。
第一,“發生性關系不屬于工作內容!”而法院回懟:猝死和“做什么”無關,只和“是否在崗”有關。
第二,“這是私人行為,不應由公司買單!”法院反問:如果你不讓他24小時在崗,他需要在工作時間談戀愛嗎?
最終,公司敗訴,乖乖支付工傷賠償。
但更絕的是,業內已經開始“未雨綢繆”了。
某物業公司連夜修改《員工手冊》,新增條款:“禁止在工作場所進行非工作必要的親密行為”。
網友則調侃:“以后面試保安,hr可能會問:您性生活頻率如何?能否保證上班期間不進行?”
這案子看似荒唐,實則暴露了至少兩個深層問題。
第一個是底層勞動者的“人形工具”困境。
張老三的悲劇,本質是“24小時在崗”制度對勞動者的壓榨。保安、環衛工、流水線工人……大量崗位被默認為“機器”,而非有血有肉的人。企業只想省錢(少雇人),卻不愿承擔隨之而來的風險。
諷刺的是:如果張老三是在保安室打游戲猝死,輿論可能一片“活該”;但因為是“發生關系”,反而引發了共情。
第二個是法律與道德的“錯位”。
法律只看事實(是否在崗猝死),但公眾更糾結“道德合理性”。
支持者認為: “人家連談戀愛都得在上班時間完成,公司不該負責?”
反對者則罵道: “這都能算工傷,以后是不是上班嫖娼猝死也要賠?”
但關鍵在于,法律不能開“道德審查”的口子,否則今天能因“發生關系”拒賠,明天就能因“上班吃零食”拒賠。
按這個趨勢發展,我們可以預見以下魔幻場景。
第一個可能是《員工手冊》史詩級更新。
比如條款1: “工作時間禁止任何形式的性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自慰、視頻裸聊、閱讀小黃文。”
比如條款2: “員工入職前需提供體檢報告,重點檢查心腦血管疾病及性功能狀態。”
第二個可能是招聘市場的新歧視。
求職者面試時,HR可能會靈魂提問: “您是否處于熱戀期?能否承諾上班期間不分泌多巴胺?”
而招聘廣告上則會要求: “誠聘保安,要求:性冷淡優先,已婚已育者加分。”
第三個可能是工傷保險的“騷操作”。
比如,保險公司推出“激情猝死險”,保費按員工婚姻狀況浮動。而企業可能要求員工“上班前清空欲望”,否則視為違規。
張老三的案子,表面看是“工傷認定”的爭議,實則是勞動者尊嚴與資本壓榨的對抗。
法律判他贏,不是因為支持“上班時間談戀愛”,而是宣告了一個常識:人不是機器,不可能24小時待機還毫無需求。
如果企業繼續把員工當“螺絲釘”,類似的荒誕判決只會越來越多。
畢竟——你逼人家在保安室談戀愛,就別怪法院在判決書上寫“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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