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何有些案件需要補稅有些卻不需要呢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有些人可能存在疑問,同樣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為什么稅務機關對部分公司需要補繳稅款,部分公司卻不需要補繳稅款呢?例如,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一:泗陽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13份,金額2900.92萬元,稅額261.08萬元。稅務處理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案例二:江蘇百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34份,金額2296.08萬元,稅額389.90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處以追繳稅款987.65萬元的行政處理,處以罰款484.08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上述兩個案例,為什么案例一只是移送司法機關而不需要補繳稅款,而案例二不僅需要補繳稅款,處以罰款,還會被移送司法機關呢?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行為包括:(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虛開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行為。因此,不同的虛開行為,可能會導致不同的稅務處理結果。
案例一中,是為他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開票方;而案例二中,是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受票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規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币虼耍?strong>受票方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補繳相應的增值稅稅款。
那么,為什么虛開的稅額與追繳的稅款并不一致呢?
例如:在案例二中,江蘇百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虛開的稅額為389.90萬元,但是,稅務機關對其處以追繳稅款987.65萬元的行政處理,追繳的稅款比虛開的稅額多了將近600萬元。
這是因為除了補繳增值稅以外,可能還需要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計征的。如果增值稅進行了調增,相應地也需要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對于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虛開的發票是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以外,其相應的金額也可以列入成本、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于稅前扣除。但是,如果是虛開的發票則不得稅前扣除,需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相應的稅率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會要求涉案公司將涉案發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追繳相應的增值稅款,此外,可能還會追繳附加稅費和企業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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