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能否規定,出嫁婦女不享有本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權,“女子戶”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答案是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于2025年5月1日起實施,加強農村婦女權益保護是該法的亮點之一。該法明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該法還進一步提出,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實際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確立了農村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為了讓農民群眾了解村規民約為何不能有上述這些限制婦女權益的規定,記者通過梳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婦聯推薦的3個典型案例釋法說理。
出嫁婦女可以享有與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山東省日照市某街道部分村的村規民約中規定,本村婦女一旦出嫁,就不再享有與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體經濟分配權益。比如寫明:“本村女青年與外村男青年結婚,自領結婚證之日起,一切待遇隨之取消,村里應勸其遷出戶口。女方戶口不遷出并在本村安家的,按空掛戶口處理,不享有村集體經濟分配權。”
2023年2月,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日照經開區檢察院”)收到群眾反映當地村規民約侵害婦女權益的線索并立案調查。通過依法調取在某街道備案的45個行政村的村規民約,并實地走訪當地村民,查明其中部分行政村的村規民約中規定,出嫁婦女不得享有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體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眾多出嫁婦女及其子女。
2023年2月3日,日照經開區檢察院向該街道辦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對所轄村的村規民約中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該街道辦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下發《關于整改不合規村規民約的通知》,責令案涉村委會修改其制定的村規民約中共計252條存在侵害婦女權益等違法內容的條款。
2023年3月7日,檢察機關經過跟進調查,確認案涉村委會已按照程序完成全部村規民約修訂意見的征集和內容整改,刪除了侵害婦女權益的條款,增加“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的各項權益”等婦女權益保障條款。通過監督,最終有147名農村婦女獲得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享有與本村男性村民同等的待遇。
2023年3月29日,日照經開區檢察院聯合區婦聯、區法制辦等部門,就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合法權益問題到該街道辦實地走訪,確認修訂后的村規民約中均增加了婦女權益保障內容。日照市人民檢察院針對本案反映的問題,推動日照市司法和民政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開展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法制審核的指導意見》,在全市范圍內對村規民約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不能因其是再婚媳婦
便剝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024年7月,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天府新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天府新區某街道辦某村的村民自治章程第五條規定:“離婚后再婚,原配偶戶籍在本組的,再婚配偶戶口遷入后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導致眾多合法再婚女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被認定,引發眾多訴訟爭議。
天府新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某村委會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內容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對該街道辦所轄8個行政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內容、社會影響、損害后果等情況開展調查取證。一是通過線上開展調查,以離婚、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關鍵詞,在全市網絡理政平臺及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以該街道辦為被告的關于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方面的投訴、訴訟情況,核實涉及該街道辦的相關投訴有17次,相關農村離婚、再婚婦女村民資格認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達20余件。二是通過線下開展調查核實,通過調取該街道辦所轄8個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行政案件及相關民事訴訟卷宗材料,聯合婦聯實地走訪300余人,確認8個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均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2024年7月30日,天府新區檢察院向該街道辦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基層監管職責,指導、支持和幫助8個村修訂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及時消除損害婦女權益等隱患。街道辦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進行整改,組織8個村召開會議修訂村民自治章程,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公示等程序,8個村制定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實施方案》。
2024年9月26日,該街道辦向天府新區檢察院作出書面回復稱,已按檢察建議內容全面整改。天府新區檢察院跟進調查,確認8個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中侵害婦女權益的內容確已修訂,案涉問題得到整改。
“女子戶”和離異返鄉婦女
也應享有土地安置補償權益
湖北省崇陽縣某鎮A村三組、B村七組分別于2010年、2011年通過村民會議確定的土地安置補償方案規定,本村女性不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土地安置補償權益。村委會以村民自治和“女子戶”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為由推行該決議,致使11名因離異、喪偶等原因造成戶無男性的“女子戶”和離異返鄉的出嫁婦女無法獲得安置補償。
2024年1月16日,崇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崇陽縣檢察院”)收到相關案件線索后,通過走訪詢問、調閱資料等方式,查實案涉問題線索。另查明,該鎮所轄村(社區)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村(居)民會議決議均未向鎮政府備案,鎮政府也未予以審查和指導。
2024年2月2日,崇陽縣檢察院對該鎮政府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并于3月5日向該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職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
同時,崇陽縣檢察院聯合崇陽縣婦聯、該鎮政府、案涉村委會及當事人召開圓桌會議,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如何加強農村婦女權益保障、屬地鎮政府應如何履行婦女權益保障職責等問題進行討論,明確了鄉鎮政府以及村委會、村組應當保障農村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分配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益。
2024年5月5日,該鎮政府針對檢察建議進行書面回復稱,已對案涉當事人制定妥善安置方案,還印發通知督促全鎮各村(社區)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村(居)民會議決議進行自查自糾,對侵害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進行改正,推動村務監督委員會強化監督,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村(居)民會議決議及時主動申請備案。
2024年8月初,崇陽縣檢察院進行跟進調查,確認全鎮11個社區和28個行政村公示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均增加了婦女權益保護內容,且依法向鎮政府進行了備案。
來源:全國婦聯女性之聲、山西半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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