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寧夏消費者趙先生向
四川省成都市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
反映其在
查博士APP上一家商店購買的
二手車貨不對板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
對此進行了調查
網購二手車貨不對板
商家拒絕消費者退車請求
3月3日,趙先生在二手車查詢服務平臺“查博士”APP里的一家二手車銷售商店,看到一輛型號為“合創汽車合創Z03 2022款510km 潮酷版135kW 64.23kWh”(以下簡稱“合創潮酷版64.23kWh”)的新能源汽車,電池信息是“三元鋰電池”。
查博士APP上二手車商店里展示的車輛信息
趙先生通過微信向商家成都神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神電)銷售人員楊某確認該車為三元鋰電池,得到肯定答復后轉賬500元定金。對方發來車輛行駛證和無車輛配置及電池檢測信息的第三方檢測報告。
之后,趙先生又在查博士平臺下了訂單,由商家將車輛開往查博士檢測網點檢測。拿到檢測報告趙先生簡單看過后,于3月4日下午向商家付了6.3萬元的購車款。當晚18點,他發現檢測報告顯示車輛電池為磷酸鐵鋰電池,隨即要求商家停止發車,卻被告知車已發往物流。
3月9日取車時,趙先生又發現車輛存在車機無法登錄,且電動尾門、副駕電動調節等多項功能缺失,輪轂尺寸也與展示不符。趙先生提出退車遭拒,于是他先后向查博士平臺、成都12315、成都市消委會等多方投訴。成都神電先是拒絕與趙先生協商退車,后又于4月11日接受成都市消委會調查時,成都神電負責人蔣銳稱可補償2000元,若退車,退款比購車價少5000元,且要求趙先生退還800元過戶費。
展示車與實車不一致
查博士官網宣稱“真實在售”
據成都市消委會的調查筆錄,蔣銳承認“發的車和展示的車不一致”,發的車不是“合創潮酷版64.23kWh”,而是“合創汽車 合創Z03 2022款510km 潮酷版135kW 63.98kWh”(以下簡稱“合創潮酷版63.98kWh”),兩款車“電池容量不一樣,收到的實車沒有電動座椅和電動尾門,是新款和老款的區別”。該情況公司當時不清楚,對消費者沒有告知提醒。
但趙先生告訴記者,經第三方檢測,實車實際為“合創汽車合創Z03 2022款510km潮享版135kW 63.98kWh”(以下簡稱“合創潮享版63.98kWh”)
展示車型信息是如何“變身”的呢?
記者通過采訪和對比了解到以下情況
展示信息“合創潮酷版64.23kWh”,但未見車架號,平臺聲明“車輛參數配置僅供參考,具體參數以實車為準”;
商家提供的第三方檢測報告顯示為“合創潮酷版63.98kWh”,車架號尾號為“8443”,和行駛證信息一致,但無電池信息和配置信息,趙先生誤以為是展示車;
查博士檢測時趙先生輸入車架號,報告顯示為“合創潮酷版63.98kWh”,報告無配置信息,電池為磷酸鐵鋰電池,但趙先生第一時間未注意到;
趙先生打算賣車時拿到第三方檢測報告,顯示為“合創潮享版63.98kWh”。
對此,各方均做何解釋?
成都神電解釋是:“查博士平臺只做展示,車型的配置參數僅供參考,具體都是以實車為準。”
查博士客服人員解釋:“車型是根據車架號的大數據匹配出來的,有時候確實可能存在檢測報告車型和實車不一致的情況,報告上有提醒,車型僅供參考。但檢測報告的內容肯定是實車的,如果想把車型改正過來,是可以改的。”
4月22日,記者致電查博士平臺400客服電話。客服人員表示:“我們只是展示方,不是賣車方,信息是賣車方自己發布的,平臺只是為一些優質的客戶提供免費的賣車信息發布。如果是信息問題,找賣車人溝通。”記者提出采訪要求,截至5月7日,記者未接到任何來電。
記者登錄查博士APP,看到有不少車輛展示信息,車輛圖片有“真實在售”字樣,還有“真實在售、車況透明”的“查博士承諾”。但展示在售車輛的“參數配置”頁標注了“以下參數配置信息僅供參考,實際參數以賣家售賣車輛為準”的提示。
“以實車為準”成推責理由
商家稱消費者也要負責
4月22日,蔣銳接受采訪時稱,展示信息存在不準確性,因已提醒 “以實車為準”,且趙先生進行了多次檢測,有至少三次機會確認車輛情況,若趙先生不接受2000元補償方案,可通過訴訟解決。銷售楊女士表示,公司承認展示錯誤愿擔責,但認為趙先生未仔細查看檢測結果,自身也存在責任。
針對信息展示不準確問題,蔣銳解釋,查博士平臺車輛信息由公司上傳行駛證后系統自動生成,常出現數據偏差,手動調整也難確保準確。加之該車型已停產,全網數據庫信息不精準,所以強調以實車為準。
消委會觀點
售賣方應擔主責
“以實車為準”屬霸王條款
該起投訴中
各方均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售賣方
成都市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售賣方負有主動披露車輛真實信息的法定義務,若展示的車輛信息與實車存在差異,且未及時主動向消費者作出提示,無論售賣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客觀上均構成對消費者購買決策的誤導,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成都市消委會公益律師、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冰清認為,查博士平臺車輛信息由售賣方上傳,消費者據此交易且未實地看車,信息披露直接影響購車決策。售賣方交付車輛與展示型號不符,涉嫌構成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平臺 “僅供參考”“以實車為準” 等條款屬無效格式條款,無法免除售賣方法律責任。
消費者
消費者自行進行車輛檢測,本質上是一種自我保護行為,目的在于核實商品是否與售賣方宣傳相符,是否契合自身真實的消費需求,即便消費者在檢測過程中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其承擔的責任相較于售賣方也應顯著減輕。售賣方不能將消費者的檢測行為作為推卸自身責任的理由。
“以實車為準”這類表述
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
不具備法律效力
無法約束消費者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記者/劉銘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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