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來,吉水法院首例依據新司法解釋判決的拒執罪案。此例拒執罪的宣判,推動落實了“拒執罪新司法解釋”,也彰顯了吉水法院加大力度打擊拒執罪的堅定決心。
案件回顧:惡意規避執行終被公訴追責
2022年,吉水法院就原告王某與被告林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生效判決,要求林某限期償還王某借款本金利息共計876余萬元。因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同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執行干警依法向林某送達財產報告令、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并多次傳喚其到法院接受調查、履行義務,林某仍拒絕履行,消極應對,私自將28萬元公司資金轉移用于非必要消費,并利用親屬賬戶隱匿征地補償款,致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長期無法實現。法院依法將林某的拒執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審查,2023年,林某的拒執行為被公安機關查實后,林某主動投案并履行了部分義務,但因其行為已涉嫌犯罪,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庭審焦點:新司法解釋下的法律交鋒
庭審現場,公訴機關與辯護人圍繞“拒執罪新司法解釋”的核心條款展開辯論。公訴機關指出,林某在明知法院判決生效的情況下,仍然將28萬公司資金轉移用于非必要消費,并利用親屬賬戶隱匿征地補償款,其行為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定罪要件,主觀惡意明顯。辯護人則聚焦于林某投案自首、履行部分義務并取得諒解的情節,主張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審判法官結合案件證據鏈條,詳細闡述了拒執行為的認定標準及法律后果,強調“規避執行”手段的隱蔽性與危害性。最終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在法院依法作出具有執行內容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后,擅自轉移財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由于林某主動投案自首,并認罪認罰,主動償還部分債務取得了申請人的諒解,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此次判決是吉水法院貫徹拒執罪新司法解釋的生動實踐。新規進一步明確了拒執行為的認定范圍與量刑標準,為執行法官提供了更精準的裁判依據。吉水法院將通過“公訴+自訴”并行機制,持續加大打擊拒執力度,對逃避執行、轉移財產等行為形成高壓態勢,切實維護勝訴方合法權益,讓生效判決“落地有聲”,讓誠信守法蔚然成風。
來源:吉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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