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2025年5月8日,遇到了兩件事令我久久不能釋懷。一件事是在網上結識了一位許姓網友,他是一個曾被判刑的“貪官”,坐了十年牢,但至今不承認自己是一個“貪官”。他自稱蒙冤受屈,遭遇打擊報復才成為“貪官”的,多年來一直在維權的路上奔波,誓要把冤枉他的人全部拉下馬,為自己洗涮清白。他說他不能戴著“貪官”的帽子死于九泉之下,他很在乎自己的身后之名,為此不惜一切代價。我說可以給他推薦一名律師,他拒絕了,原因竟然是“請不起”;第二件事是我跟一個律師朋友交流,他說他們律師事務所今年的生意難做,當事人都沒有那么“大方”了,付不起律師費了。
這兩件事令我潸然淚下,那個蒙冤的“貪官”,在沒有出事前是某局的副局長,收入相對來說比較高,他都喊“請不起”律師,何況普通的老百姓。要知道,中國尚有月收入千元及以下的人口6個億呢,這些人僅僅處于溫飽水平啊,如果有冤有屈的,又哪里請得起律師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鐫刻在無數法院門楣上的箴言,在殘酷的現實中能不能得到兌現呢?恐怕在樁樁件件的案件中常常會遭遇尷尬的質疑。當一位農民工因為工傷索賠無門,當一位單親母親面對高昂的離婚訴訟費望而卻步,當一位老人因無力支付律師費而放棄追討養老金,法律的殿堂對他們而言,不過是一棟遙不可及的華麗建筑。窮人打不起官司,這不僅是司法體系的漏洞,更是對現代文明社會正義理念的尖銳諷刺。
在理想狀態下,法律應當是社會公正的最后防線。但現實中,訴訟成本構成了難以逾越的門檻。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打官司而傾家蕩產的故事,幾乎磨破了耳朵。我曾經在北京西站請過一位乞丐吃飯,他頭發、胡子都白了,我以為他怎么也有80多歲了,禮貌地稱他“大伯”,結果一問才知僅比我大幾歲,他常年上訪心力交瘁,精神上已經不大正常了,他請他吃飯,他還罵我是“資產階級”,可知遭受過什么樣的磨難。打官司不僅包括直接的訴訟成本,還有消耗不起的時間成本與精神損耗啊。別說打得贏打不贏官司,就是打贏了還有一個執行難的問題。當維權成本遠超預期收益,理性經濟人自然會選擇放棄,即使他們明知自己站在正義一方。這種“理性的放棄”導致法律在實踐中淪為富人的工具,形成事實上的“司法種姓制度”:有錢人能夠通過反復訴訟拖垮對方,能夠聘請頂尖律師團隊尋找法律漏洞,能夠將司法程序變成財力比拼的戰場。
這公平嗎?很不公平。當法律成為奢侈品,誰來為窮人辯護?當整個社會各行各業都淪為金錢的奴隸時,教育、醫療和律師行業面臨的道德困境尤為突出。捫心自問,作為律師而言,你是為金錢為當事人辯護,還是為公平正義為當事人辯護?這對律師而言是一道很難回答的靈魂拷問題。法律服務的商品化使得律師不得不在理想與現實間走鋼絲:一方面,職業倫理要求他們維護公平正義;另一方面,律所運營成本、個人生計、乃至人性對金錢的追求貪婪又使他們向案件的經濟效益天平傾斜。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曾言:"法律的專業不在于為富人錦上添花,而在于為窮人雪中送炭。"但現實生活中,又有幾個律師愿意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呢?當一位刑辯律師花三百小時為一個死刑犯辯護只能獲得相當于商業案件三小時報酬時,制度實際上在懲罰那些選擇正義的律師。
法國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將直接摧毀社會契約本身"。我們觀察到:市場經濟的大潮,已對司法體系的運轉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君子律師"鳳毛麟角, "法律商人"則比比皆是。當律師將“拿人錢災,與人消災”當作職業道德時,所謂的公平正義可能在走上法庭的那一瞬間早被扔到爪洼國去了。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認識到,法律服務不應被視為普通商品,而應是公民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印度著名律師布蘭德·巴蒂所言:"當法庭的大門對窮人關閉時,憲法中的權利條款就變成了虛偽的修辭。",有人提出司法公正不能完全交由市場決定,國家必須承擔保障公民訴權的義務,但構建“普惠性司法體系”又何其難也。
但再難也要推進這項偉大的事業,要讓窮人都能打得起官司,公平正義才能彰顯。正義不應有價簽,法庭不應分貴賤。在一個健康的社會中,窮人打得起官司與富人買得起豪宅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因為司法救濟的普遍可獲得性是檢驗社會文明程度的試金石。回望歷史,從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到英國《大憲章》,從美國《民權法案》到中國《法律援助法》,人類法治進步的軌跡正是不斷拆除司法門檻的過程。當我們為窮人無法獲得法律服務而憂慮時,我們不僅在討論具體制度的改良,更在捫心自問:我們究竟要建設一個怎樣的社會?答案或許就藏在那些為無力者奔走的法律援助律師身上,藏在每一個拒絕將正義待價而沽的職業選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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