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銀行卡因接收詐騙資金被凍結,民警聯動追回15萬元被騙款,男子非法出借銀行卡被警方查獲,偵破“線上詐騙+線下取現”案抓獲8人,識破 “溫柔女友”詐騙陷阱,幫助群眾追回8000余元……網絡詐騙手段層出不窮,昆明警方雷霆出擊,近期接連破獲多起詐騙案件,用實際行動守護群眾 “錢袋子”。
“顧客”轉來15萬元后 女子銀行卡被凍結
“警察同志,我收到反詐預警信息,說我的銀行卡被凍結了,麻煩幫我看看是怎么回事……”韓某來到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中環路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民警立即開展工作,經調查核實,韓某做蔬菜批發經營,不久前,一名“顧客”聯系其購買蔬菜,雙方添加微信后,“顧客”向其采購了幾次蔬菜,逐漸獲得韓某信任。隨后,在韓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方利用韓某的銀行卡,幫助其接收了一筆15萬元詐騙資金,該筆資金系外省市民許女士的被騙資金。
查明情況后,刑偵大隊、東中環路派出所民警及時聯動當地警方開展工作,最終將許女士的15萬元被騙資金全額返還,并幫助韓某解除銀行卡凍結。
“沒想到錢還能全額回到我手中,謝了,為你們點贊。”事后,許女士在電話中對民警連聲致謝,并寄來一面印有“真心為民辦事 傾心替民解憂”的錦旗,感謝民警為其挽回損失,韓某也將一面印有“靠譜 嘎嘎靠譜 不是一般靠譜”的錦旗送到民警手中。
男子將銀行卡借給好友接收非法所得款15000余元
嵩明縣公安局楊橋派出所成功破獲一起非法出借銀行卡案件,抓獲違法嫌疑人朱某某。
4月22日,警方得到線索:轄區居民朱某某涉嫌非法出借銀行卡。楊橋派出所民警迅速開展偵查取證,并于當日將涉案人員朱某某抓獲歸案。據了解,自4月5日起,朱某某將自己名下的一張農村信用社的銀行卡借給同村好友段某,對方用該卡接收非法所得款15000余元,后通過ATM機取現和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將卡上的錢悉數轉出。后朱某某的農信社銀行卡被凍結,自己也很快被警方抓獲。經訊問,朱某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線上詐騙+線下取現” 嵩明警方抓獲8人
你以為電信網絡詐騙都在線上進行交易?然而電信網絡詐騙套路花樣百出,防不勝防。“線上詐騙+線下取現”套路,你聽過嗎?近期,嵩明警方成功偵破1起“線上詐騙+線下取現”電信網絡詐騙案,打掉2個團伙,抓獲8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2月,群眾黃某在網上購物被詐騙27萬元,對方多次讓其將大額現金送至多個指定地點后取走。案發后,民警迅速開展案件分析研判,鎖定2個“線下取現”團伙的8名嫌疑人,并成功在昆明市抓獲其中1個團伙4名嫌疑人;另一團伙4名嫌疑人在作案后分別逃向湖南、江蘇、廣東等地。截至4月30日,4名外逃犯罪嫌疑人在當地警方協助下相繼被抓獲。經審訊,8名嫌疑人供認不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溫柔女友”竟是“摳腳大漢” 男子被騙走8000余元
“當時想著這些錢肯定追不回來了,沒想到警察同志這么給力,真是太感謝了。”今年4月22日,尋甸縣公安局甸沙派出所迎來暖心一幕:群眾李先生攜家人送來一面印有 “打擊詐騙匡正義,為民挽損暖人心” 字樣的錦旗,以表達對民警及時挽損、守護財產安全的誠摯感謝。
今年4月初,群眾李先生到尋甸縣公安局甸沙派出所報警求助,稱自己可能被“女朋友” 騙了。經詢問,民警了解到,李先生在某社交軟件上結識了一名 “溫柔女性”,對方頭像清純、言語甜蜜,李先生很快被吸引,并迅速陷入“網戀”。
隨著兩人感情升溫,“女友”陸續以“生日紅包”“請客吃飯”“手術住院”等為借口,讓其接連轉賬。期間,李先生多次提出想與“女友”見面,但均被其以各種理由拒絕。面對對方頻繁 “求助”且拒絕見面的異常情況,產生懷疑的李先生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對方還錢。豈料,對方迅速將自己拉黑,李先生意識到可能被詐騙了,遂報警求助。
民警通過分析研判,發現了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原來,李先生屏幕背后的 “溫柔女友”,竟是中年男子文某。隨后民警迅速將其抓獲。據文某交代,其利用網絡素材在交友軟件上打造了一個 “甜美、溫柔”的女性人設,以此吸引單身男性騙取錢財。經審訊,文某對其虛構事實、騙取李先生錢財的事實供認不諱。
文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尋甸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告破后,民警全力追贓挽損,經大量努力,成功追回8000余元被騙資金,并第一時間發還到群眾手中。
新聞助讀
“幫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相關規定
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賬戶、互聯網賬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昆明公安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好個人身份證、手機卡、銀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做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如發現買賣身份證件、銀行卡、手機卡等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王丹丹
編輯:楊芮
編審:沙蘭梅
終審:周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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