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做投保人直接給孩子買保險好,還是把錢給孩子,讓他自己買保險更好?中國人壽壽險天津市分公司通過案例帶您了解。
經典案例
李女士給兒子買了一份終身壽險,交費方式為5年期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李女士兒子。購買該份保險時,李女士兒子尚未結婚,3年后,兒子結婚了。這5年的保費,李女士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把錢打給兒子,再由兒子去交費。想不到,保費剛交完,兒子和兒媳就鬧矛盾要離婚。請問,離婚時該保單是否應該分割呢?
案例分析
很多父母在給孩子投保時都會考慮,他們出錢,但父母和孩子誰做保單的投保人更好?因為投保人不同,保單的功效也會有所不同。下面給大家詳細分析一下。
第一種是父母當投保人:
好處一:如果子女發生婚變,鑒于保單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此時投保人是父母,現金價值不會被分割。
好處二:保單控制權在父母手中,子女不能退保,可防止子女揮霍,有效保全保單財富。
好處三:子女若存在債務風險,不會執行保單現金價值。
好處四:子女取得的身故保險金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第二種是子女當投保人:
好處一:投保人為子女而非父母,則父母婚變等風險不會影響對子女的照顧。
好處二:投保人為子女而非父母,父母存在債務風險不會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
好處三:提前讓子女掌握財富,實現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財富傳承,避免繼承糾紛。
從上述分析可以發現,投保人不同,保單的作用和功能也會不同。因此,在選擇購買保險時,應根據具體的需求進行綜合評估。當然,投保人并非一成不變的。在確保滿足現行法律規定前提下,您可以根據人生每個階段的不同需求,合理使用變更保單投保人的方法,讓保險為您抵御更多的風險。
案例解答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回到最初的案例,應該從以下兩個階段判斷保單是否應被分割:
第一階段:兒子結婚前
李女士轉賬給兒子的保費視為對兒子的贈與,因為贈與行為發生在兒子結婚前,屬于兒子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兒子結婚而發生權屬的變化。
第二階段:兒子結婚后
此時李女士轉給兒子的保費也是贈與,但由于李女士未簽署保費贈與協議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是對兒子個人的贈與,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受贈的財產應為兒子與兒媳的共同財產。
具體而言,婚前3年所交保費對應的保單現金價值,屬于兒子的個人財產,不應被分割;婚后2年所交保費對應的保單現金價值,屬于兒子和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被分割。
延伸學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內容來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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