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 日前,天津市 河北區法院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 審結了一起離婚財產分割案。
原告(女方)、被告( 男方)在2022年3月通過朋友介紹相識,在相處三個月之后,兩人就辦理了結婚登記,男方為了表達愛意將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兩人約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額,可不到兩年,雙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習 慣差異較大經常發生爭吵,最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原告(女方)向河北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被告按照之前約定將房屋的50%份額,按照房屋市場價格的50%向原告支付折價款,但是被告認為他們結婚時間短,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法析理,最終引導當事人達成一致,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場價的約20%向原告支付折價款。
法官說法
《最高 人民法院關 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五條第二款中,關于夫妻間給予房屋的規定為: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本案中,在房產證上加名是對個人財產的處分,加名以后,這個房屋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房屋時,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不是簡單的一半對一半。 通過案例,引導 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 ,既不能讓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 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手段, 要互幫互助、共建和諧家庭 。
來源:河北區法院、天津高法、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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