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汽車消費者市場,各類補貼政策常被各大品牌和4S店作為吸引消費者下單的“誘餌”,由此引發的購車補貼糾紛屢見不鮮。近日,來自山東濟南的李女士,就因為小鵬汽車銷售顧問對補貼政策的“承諾”,陷入了一場補貼無法兌現的鬧劇,不僅錯失了補貼優惠,更對商家的誠信產生了嚴重質疑。
事情經過
4月13日,李女士前往濟南某小鵬4S店看車。銷售顧問主動向她介紹,購車可開具海南省海口市銷售發票,享受當地最高14000元的置換補貼政策,比享受山東最高10000元置換補貼政策能多節省4000元購車成本。銷售顧問表示“今天下單可保留??诎l票申領資格,若不下單,申領通道馬上就要關閉了”。李女士提前看過這個車,加上銷售這樣說,當天下午就下了訂單。
4月18日,李女士付完尾款提車并開具發票。4月20日車輛上牌后,銷售通過微信給李女士發送兩段視頻,告知其需從某App領取海南省補貼券。然而,當晚李女士仔細查看申領條件和流程時,發現自己的舊車注冊時間不符合要求,無法享受海南省舊車置換補貼。原來,海南省舊車置換限制條件為舊車需是“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而李女士的舊車登記時間為2011年。
更讓李女士無奈的是,由于購車時開具的是海南省發票,山東省的置換補貼政策也無法享受。李女士稱,購車時銷售并未詳細介紹補貼申領條件,只是強調舊車置換走海口發票有14000元補貼,導致她陷入如今無法享受補貼的困境。
協商陷入僵局,4S店方案難讓客戶滿意
面對李女士的質疑,4S店建議李女士通過報廢舊車的方式申請國家補貼政策,可領取2萬元。在李女士拒絕后,4S店表示愿意分期補償李女士折合2000元人民幣的兩萬積分,分期給予。李女士認為,海南省的補貼是4S店銷售介紹給自己的,4S店應當介紹清楚整個補貼流程,現在給她造成的損失,希望由4S店來承擔。
4月28日下午,記者聯系了該小鵬4S店,銷售顧問付先生回復稱,自己每天接待客戶眾多,會告知政策補貼限制條件,但不確定是否告知了李女士。銷售主管曹先生則表示,海南省置換補貼比山東省高,由客戶自行選擇,提車后需客戶自行申領,對于下訂單前是否明確告知申領條件,他表示不知情。
5月6日,銷售主管曹先生稱目前給出的解決方法是:銷售顧問拿出自己1000元提成作為現金補償;下發積分到客戶的小鵬App,積分可用于電費或兌換APP商城商品,積分會一直發放到客戶滿意為止;此外,還贈送客戶一套價值4000元的車衣。
截至媒體報道前,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問題來了,因為銷售顧問在銷售環節中的疏忽,導致消費者最終未能領取到相應的補貼。這部分“購車補貼”的損失,是否應該由4S店來承擔呢?
律馳駕道觀點
購車補貼損失責任歸屬與法律分析
一、購車補貼損失應由誰承擔?
在汽車消費市場中,購車補貼政策常被商家作為吸引消費者的手段。然而,當銷售顧問在介紹政策時未能全面、準確地告知消費者申領條件,導致消費者無法享受補貼并遭受經濟損失時,責任應由誰承擔呢?
銷售顧問的告知義務:作為專業銷售人員,有責任向消費者詳細介紹購車補貼政策,包括申領條件、流程等關鍵信息。本案中,銷售顧問未充分告知海南省置換補貼的舊車注冊時間要求,導致李女士購車后無法享受補貼。
消費者的合理期待:李女士基于銷售顧問的介紹,合理期待能夠享受海南省的置換補貼,并據此做出購車決策。銷售顧問的誤導行為直接導致了這一期待的落空。
4S店的責任承擔:銷售顧問作為4S店的員工,其行為代表了4S店。因此,4S店應當對其員工的疏忽和誤導行為負責,賠償李女士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二、基礎性法律關系:買賣合同關系
本案的基礎性法律關系是李女士與小鵬4S店之間的汽車買賣合同關系。在這一關系中,4S店作為銷售者,有義務向李女士提供符合約定的商品和服務,包括全面、準確地介紹購車相關的各項政策。
合同義務:買賣合同要求雙方履行各自的義務。4S店作為銷售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和服務內容。
消費者權益:李女士作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享有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4S店未能全面、準確地介紹購車補貼政策,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權。
三、法律后果
由于4S店未能全面、準確地介紹購車補貼政策,導致李女士無法享受應有的補貼優惠,構成了對買賣合同約定的違反,并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權。
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中,4S店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李女士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以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4S店的行為違反了這一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汽車法律糾紛,就找律馳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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