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汪磊
被告一:周慧芳
被告二:趙陽
被告三:陳俊
被告四:吳秀蘭
關聯人:陳俊之父陳華(已故),周慧芳之夫陳華,趙陽之母周慧芳,吳秀蘭之子陳華
案件背景:汪磊與陳華曾就一號房屋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陳華去世后,汪磊以未收到房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陳華的繼承人配合過戶及騰退,由此引發糾紛。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汪磊訴請:
判令解除汪磊與陳華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判令周慧芳、趙陽、陳俊、吳秀蘭配合汪磊將一號房屋轉移登記至汪磊名下;
判令周慧芳騰退位于一號房屋;
訴訟費由周慧芳、趙陽、陳俊、吳秀蘭承擔。
事實理由:一號房屋曾為汪磊單位分配,后汪磊買斷獲得產權,并借給陳華、周慧芳居住。2010 年 11 月,陳華、周慧芳以無住房為由請求購買房屋,汪磊基于親屬關系以 20 萬元優惠價出售并辦理過戶,但房款一直未付。陳華去世后,汪磊多次催促無果,現依據《民法典》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因陳華繼承人繼受合同權利義務,故將其列為被告。
(三)被告答辯
周慧芳、趙陽共同辯稱:
合同已履行完畢,汪磊無權解除。2010 年11 月 25 日合同簽訂當日,陳華以現金支付房款,汪磊完成過戶登記,2011 年 1 月 27 日房屋變更為陳華與周慧芳共同共有,合同權利義務已終止。
汪磊主張超過解除權除斥期間。合同履行完畢已超 13 年,汪磊在此期間未提異議,現主張權利已過法定 1 年除斥期間。
陳俊、吳秀蘭存在與汪磊串通可能。陳俊系陳華與前妻之子,長期未與陳華共同生活,對房屋買賣不知情,且曾起訴周慧芳爭奪房屋;吳秀蘭由汪磊一家照顧,與周慧芳關系不佳,二人陳述不可信。
本案缺少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應中止審理。陳華去世未留遺囑,趙陽作為繼女有法定繼承權,其涉及陳華遺產的法定繼承糾紛案已立案,本案應等待該案結果。
陳俊未到庭,書面辯稱:房屋是汪磊贈給父親陳華,后又于 2013 年贈給自己,尊重法院判決。
吳秀蘭未到庭,書面辯稱:知曉房屋過戶之事,但不了解具體情況,服從法院判決。
(四)法院認定事實
人物關系:陳建國、吳秀蘭是陳華的父母。陳華與前妻育有陳俊。周慧芳與前夫育有趙陽。陳華與周慧芳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結婚。汪磊是陳華妹夫。陳建國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死亡,陳華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死亡。
房屋交易:汪磊曾為一號房屋所有權人。2010 年 11 月 25 日,汪磊與陳華簽訂合同,以 20 萬元出售房屋,當日完成過戶。2011 年 1 月 27 日,房屋變更為陳華與周慧芳共同共有 。
爭議焦點證據:雙方就 20 萬元房款是否支付存爭議。汪磊提供水電費、物業費等交費記錄,證明費用由自己交納;周慧芳、趙陽提交陳華收入證明等,證明其有支付能力,但均無直接證據證明房款支付情況。
二、爭議焦點
陳華是否向汪磊支付了 20 萬元購房款?
汪磊是否有權解除與陳華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周慧芳、趙陽、陳俊、吳秀蘭是否應配合汪磊轉移房屋登記并騰退房屋?
三、案件分析
(一)購房款支付事實認定
雙方均無直接證據證明房款支付情況。但從房屋過戶時間來看,合同簽訂當日即完成過戶,若未支付房款,汪磊此時完成過戶不合常理;考慮雙方親屬關系,未打收條存在一定可能性;且汪磊在陳華生前未提出解除合同或追討房款,綜合這些因素,法院采信周慧芳主張,認定房款已支付。
(二)合同解除權分析
因認定房款已支付,陳華已履行主要合同義務,汪磊以未收到房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實依據。且即便存在未付款情況,汪磊在合同履行完畢 13 年后才主張權利,遠超法定 1 年除斥期間,解除權也已消滅。
(三)被告責任認定
基于合同已履行完畢且汪磊無權解除合同,周慧芳、趙陽、陳俊、吳秀蘭作為陳華的繼承人,無需配合汪磊轉移房屋登記和騰退房屋 。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缺席判決:
駁回汪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規范合同履行與證據留存:進行房屋買賣等交易時,應規范履行合同,保留付款憑證、收據等關鍵證據,避免因無證據證明交易事實引發糾紛。親屬間交易也不能忽視證據留存,不能因關系親密而簡化流程。
及時行使權利:權利人應及時行使權利,注意法律規定的各類期間,如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等。若未在規定期間內主張權利,可能面臨權利無法得到支持的風險。
審慎對待親屬間交易:親屬間交易雖基于信任,但仍需明確權利義務,簽訂書面協議,避免因情感因素導致糾紛。一旦產生爭議,應理性處理,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重視訴訟程序與權利主張: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參與,充分行使答辯、質證等權利。同時,要確保訴訟程序合法,涉及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應依法處理,避免程序違法影響案件結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