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吉利訴威馬”案看企業技術秘密保護與司法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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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新能源賽道上的“竊密風暴”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引發行業震動。該案中,吉利集團(A某方)指控威馬汽車(B某方)通過挖角其40余名核心技術人員,非法獲取12套底盤技術圖紙及數模,并用于生產EX系列電動汽車,索賠21億元。一審法院僅支持700萬元賠償,而最高人民法院終審改判賠償6.4億元,創下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紀錄。
爭議焦點:
1. 技術秘密范圍:吉利主張的底盤技術方案是否具有“非公知性”?
2. 侵權行為認定:威馬是否構成“有組織、有計劃”的惡意侵權?
3. 懲罰性賠償適用:為何判賠金額飆升至一審的91倍?
二、法院裁判:三大創新突破
1. 侵權認定:從“局部比對”到“整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突破傳統審理思路,不再要求逐項比對技術秘密點,而是綜合威馬的行為鏈認定侵權:
人才掠奪:威馬短期內挖走吉利成都公司總經理、技術副總等核心團隊;
技術復制:威馬EX5底盤零部件與吉利設計完全一致,且無獨立研發證據;
專利披露:威馬將吉利技術秘密直接用于12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1.法律依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2條,權利人只需初步證明侵權可能,舉證責任即轉移至被告。
2. 懲罰性賠償:2倍嚴懲的“威懾邏輯”
法院基于以下因素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
主觀惡意:威馬明知技術來源非法,仍用于量產車(銷售8萬余輛);
情節惡劣:通過專利公開部分技術秘密,擴大損害;
行業影響: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關乎行車安全,侵權危害公共利益。
賠償計算:以威馬EX5整車利潤為基數,按技術秘密貢獻率8%計算侵權獲利,疊加懲罰性賠償后達6.4億元。
3. 執行創新:遲延履行金“每日百萬”
為確保判決落地,最高人民法院首創“行為義務+高額罰金”雙重約束:
停止侵害細化:銷毀技術載體、通知供應鏈、簽署保密承諾書;
遲延履行代價:違反禁令每日罰100萬元,擅自處分專利每件罰100萬元。
> 意義:破解了“判決難執行”困境,威懾“換殼侵權”等規避行為。
三、企業合規啟示:技術秘密保護的“三道防線”
1. 事前防控:構建全流程保密體系
物理隔離:涉密區域分級授權,圖紙加密存儲;
合同約束:與員工、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條款;
技術留痕:研發日志、版本管理系統記錄創新過程。
2. 事中應對:侵權證據的“鐵三角”
電子取證:公證固定郵件、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
反向工程報告:證明侵權產品與商業秘密的關聯性;
財務審計:追蹤侵權方獲利,為賠償計算奠定基礎。
3. 事后維權:善用法律“組合拳”
刑事報案:對惡意竊密可追究刑責(立案標準:損失30萬以上);
民事索賠:主張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
行政投訴:通過市場監管部門查封侵權產品。
四、行業影響:司法護航“新質生產力”
此案彰顯我國對核心技術“強保護”的司法導向:
個案效應:威馬案后,多家車企修訂保密制度,技術人才流動合規性提升;
立法銜接:2025年“兩高”司法解釋明確,商業秘密犯罪入刑門檻降至10萬元(累犯);
國際信號:中國通過高判賠案例回應歐美“知識產權保護不力”質疑。
> 專家點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指出,此案“以創新方式保護創新”,為全球技術秘密糾紛提供了中國方案。
五、法條鏈接
1.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2條: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民法典》第123條: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客體;
3. 《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情節嚴重”標準。
(本文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學術解讀及行業分析,數據截至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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