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貴州清鎮市客車經營者張生國與掛靠企業佳隆公司的經營權糾紛,歷經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均敗訴。當事人表示,其提供的多份書面證據顯示車輛及線路經營權屬于本人,但法院判決書未采納關鍵證據,并認定公司單方面解除關系的"會議紀要"有效。事件暴露出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中的權責模糊問題,而司法裁判中對證據鏈的認定差異引發當事人質疑。
2013年3月17日,佳隆公司未阻止車主楊某敏將貴A41048號客車及線路經營權轉讓張生國繼續經營,而是作為見證人,收取張生國15000過戶費及350元手續費,并發出《告知書》告知張生國,客運車輛過戶(轉讓)經營,是主管部門和公司允許的,且約定了經營到期后的相關事宜,明確張生國轉讓客車經營合理合法,張生國才正式與楊某敏簽訂《車輛轉讓協議》,并支付了4.88萬元轉讓費接手該車經營。
2017年4月24日,客車出現故障無法駕駛,距強制報廢期僅剩42天,已經失去維修價值,公司在沒有派工作人員去修理廠查看的情況下,不但拒絕張生國報廢更新申請,而且以“不給客車申請線路經營權”脅迫其繼續經營,張生國無奈上訪維權,經政府部門調解,佳隆公司口頭承諾"報廢更新后的客車由張生國繼續經營",但事后佳隆公司以"上訪違規"為由解除關系,拒絕履行承諾。
關鍵證據鏈與司法認定存巨大反差
張生國訴訟中提交的6項書面證據,包括《承諾書》《告知書》《轉讓協議》等,共同證明車輛及經營權實際歸屬自身,且公司收費行為與"承包經營"主張矛盾。而佳隆公司提供的行駛證、運管行政許可等材料,則強調其作為登記主體的法律權利。
爭議焦點在于:
1、 《承諾書》效力:法院判決書未提及該證據,但該文件直接涉及經營權歸屬的核心約定;
2、 "會議紀要"真實性:公司稱2017年6月6日開除張生國,但其6月16日仍繳納管理費,直至6月26日獨立完成車輛報廢工作,領取客車報廢款,明顯時間線存在矛盾;
3、上訪合法性:無證據證明張生國上訪行為違法,但法院認定公司解除關系"合理合法"。
我國客運行業長期存在車輛掛靠模式,實際經營者與登記主體分離,易引發權屬糾紛。本案中,佳隆公司作為掛靠企業,既明確張生國是轉讓(過戶)經營,又主張其是"承包關系",暴露出規則模糊地帶。而上訪維權行政部門調解結果未被企業履行,也折射出此類糾紛的解決困境。
判決結果引發當事人質疑
張生國對判決提出質疑:為何提交到法院的關鍵證據《承諾書》沒有出現在判決書中?公司單方面"會議紀要"無通告記錄,且與繳費、報廢行為時間矛盾,為何被采信?若車輛早已被公司收回,其如何完成報廢并領取殘值款?
【結語】本案折射出中小企業與個體經營者間的契約執行難題。公眾期待司法機關事實認定中更透明回應證據沖突,而行業也需反思掛靠模式的法律風險。截至發稿,張生國表示將嘗試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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