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年輕人連走路都感到壓力山大,還怎么能做到“昂首闊步,大踏步向前”呢?
從這三起典型案件的法院判決來看,沒有讓人感受到“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而讓人有一種法官也在“和稀泥”的感覺,同時,開發出老年人“低成本創收”的新藍海。
看完青島大媽和小王的案例,有人說“惹不起我還躲不起嗎?”而當你知道了遼寧鞍山法院的判決,才知道“惹不起,躲開也犯法了”。
2006年南京“彭宇案”,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為什么要扶?”讓中國精神文明建設倒退了20年,之后,年輕人面對老人摔倒“扶不扶”的問題,起碼還有選擇的權利。
而2025年,青島一62歲的大媽邊走邊打電話,突然轉身與后面正常行走的小王相撞,大媽摔倒在地導致骨折,經鑒定屬于十級傷殘,之后向小王索賠18.8萬。
法院經調解,認為小王因“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需承擔30%的責任,賠付大媽7萬元。
該案件在5月8日被法院作為優秀案例在《法治青島》進行普法,沒想到卻引發了熱議。
之后青島中院關閉了評論區,選擇了“一躲了之”,對于大眾關切的“行人之間應保持多少安全距離?”問題,至今沒有給出任何說法。
法官判決的依據是套用機動車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少人已經攜帶尺子上街,與他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看似荒誕但實則是“惹不起,我躲得起”的無奈之舉。
然后,遼寧鞍山65歲大媽與29歲男子因房產租賃問題發生爭執,大媽精緒激動,突然加速想用肩膀撞擊男子,后者及時躲避,而大媽重心不穩摔倒后骨折,經法院判決男子需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支出”30%的責任。
法院認為,大媽應付主要責任,但男子未考慮對方是65歲的老人,在躲避時應當預見到可能造成的后果,所以,男子需承擔次要責任。
如果男子不躲,任由大媽撞到后受傷,肯定需要承擔大媽受傷的責任;而男子及時躲開,大媽受傷,仍然要承擔責任。不少人問,那我到底怎么做才能沒有責任?網友回復“只有躲在家里不出門才可以”。
或許,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離老年人越來越遠,少去人多的地方,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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