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林某連系浙江省蒼南縣某小學外聘書法教師,2018年1月期間,其利用教室講臺桌為掩護,多次對多名7至8歲的女童實施摳摸等猥褻行為。案發后,林某連始終否認犯罪事實,辯稱僅與學生有正常肢體接觸。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零口供”情況下,五名被害兒童的陳述具有高度可信性:陳述細節,如動作方式、身體接觸部位,與其年齡認知相符,且非親歷者難以描述;詢問程序合法,法定代理人全程在場;被害人之間陳述雖有個別差異,如具體時間、動作順序,但核心事實相互印證。結合教室監控視頻證實林某連與被害人同處一室,具備作案條件,最終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法院特別指出,猥褻兒童案件具有隱蔽性特征,當被告人拒不供認時,被害人陳述的審查應結合其年齡認知、報案經過、陳述細節與間接證據的印證關系綜合判斷。本案中,家長報案及時,未發現誣告動機,且被害兒童陳述的“非親歷不可知”細節,如教師手部動作、衣物遮擋方式,成為定案關鍵。
二、刑事法理分析:未成年人陳述的證明力與證據審查規則
猥褻兒童案件中,被害人陳述常為唯一直接證據,但其證明力易受質疑,尤其是被告人提出“誣告陷害”辯解時。林某連案的裁判邏輯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陳述的審慎審查與合理采信規則,其法理基礎可從三方面展開:
1. 未成年人陳述的“親歷性”驗證
未成年人的陳述若包含具體、符合生活經驗的細節,且超出其認知能力虛構的可能性較低,即可認定“親歷性”。例如,在林某連案中,被害人描述“老師用講臺遮擋后伸手到衣服里摳摸”等細節,與教室空間布局、教師身份行為模式相契合。類似地,在張某猥褻案中,多名兒童提到“聽到拉鏈聲”“觸摸到軟熱物體”,雖未目睹生殖器,但結合生理常識可推斷為性器官接觸。此類細節需通過“常識、常理、常情”驗證,若符合邏輯且無矛盾,即可采信。
2. 證據印證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間接證據的補強作用至關重要。林某連案中,教室監控視頻雖未直接記錄猥褻動作,但證實被告人與被害人獨處的時間、空間條件;教師身份帶來的隱蔽作案便利,亦符合此類犯罪的行為特征。此外,家長組建微信群商討報案的情節,雖被辯方質疑“串通”,但聊天記錄顯示家長顧慮聲譽、反復求證,反而印證報案動機的正當性。這種“正向印證+反向排除”的審查方法,與麥某猥褻案中通過心理醫生報告、教室現場勘查記錄補強陳述可信性的思路一致,均體現“證據鎖鏈”的閉合性要求。
3. 無罪辯解的“反證不足”原則
當被告人提出被害人誣告時,需提供具體線索或證據支持。林某連僅泛稱“學生撒謊”,卻無法解釋多名兒童陳述高度一致且無利益沖突的異常現象。類似情形在戴炎福猥褻案中亦有體現:被告人辯稱精液為手淫所致,但物證檢驗未檢出精子,反證其供述虛假。司法機關對無罪辯解的審查遵循“積極證偽”邏輯,即辯解若無證據支撐或與客觀事實矛盾,則不影響對被害人陳述的采信。
通過林某連案可見,司法機關在“零口供”猥褻兒童案件中,已形成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以間接證據印證為支撐、以無罪辯解反證為排除的審查體系。未來,需進一步通過案例指導與司法解釋細化證據審查規則,強化未成年人權益的立體化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