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6 年,南京的街頭發生了一起看似普通的碰撞事件,卻如一顆投入平靜湖面的巨石,激起了千層浪,這便是轟動一時的 “彭宇案”。
這起案件在當時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激烈的輿論討論,其影響力深遠,多年來一直被人們所銘記和反思。直到 2016 年,也就是老人去世 5 年后,真相才逐漸浮出水面。
事件緣起:公交站臺的意外碰撞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 點 30 分左右,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人頭攢動,64 歲的退休女職工徐壽蘭正在這里等候 83 路公交車。當時,有兩輛 83 路公交車幾乎同時進站,徐壽蘭看到后一輛公交車人相對較少,便想跑過去乘坐。
當她跑到第一輛公交車的后門附近時,與剛從車上下來的彭宇發生了碰撞,隨后摔倒在地。彭宇,這位當時年僅 26 歲的小伙子,成為了這起意外事件的另一方當事人。
彭宇下車后,發現徐壽蘭跌倒在地,出于本能,他趕忙上前將老人扶起。與此同時,另一位路人陳二春也注意到了這邊的情況,主動過來幫忙。隨后,徐壽蘭的家人趕到現場,眾人一起將徐壽蘭送往醫院。
在醫院,彭宇出于好心,墊付了 200 元醫藥費。然而,誰也沒有想到,這一善意之舉,竟成為了一場漫長糾紛的開端。經醫院診斷,徐壽蘭摔傷導致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置換術,治療費用需數萬元。
徐壽蘭及其家人認為,是彭宇撞倒了老人,因此要求彭宇承擔這筆不菲的醫療費用。但彭宇堅稱自己是出于好心幫忙,并非撞人者,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了激烈糾紛,先后選擇報警,但在警方的調解下,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報警后,依法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處理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然而,這份筆錄后來卻成為了案件爭議的焦點之一。
法庭交鋒:真相在爭議中撲朔迷離
2007 年 1 月 12 日,徐壽蘭一紙訴狀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指認彭宇將自己撞傷,并索賠包括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13.6 萬元。
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自此正式走上了法庭審理的道路,而接下來的一系列庭審過程,充滿了戲劇性與爭議性。
本案的一審經歷了四次開庭審理。2007 年 4 月 26 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彭宇的妻子代彭宇出庭答辯,明確提出 “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的辯護意見。
6 月 13 日,第二次開庭審理。彭宇親自答辯時說道 “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到為什么要扶起原告時,他回答 “為了做點好事”。
此時,案件出現了一個關鍵轉折點,原告申請調取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該筆錄竟然已經丟失。這一情況使得案件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彭宇對派出所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了強烈異議,并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個情況。
7 月 4 日,彭宇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傾訴自己做好事反而被誣告的遭遇,希望媒體能夠關注此事。隨后,該版主用短信將相關情況告知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彭宇也于當日向鼓樓區法院提出準許新聞記者采訪庭審的申請,這一舉措使得案件開始進入公眾視野,引發了媒體的廣泛關注。
7 月 6 日,第三次開庭審理。由于派出所對雙方當事人的原始訊問筆錄丟失,派出所在法庭上提交了由原告的兒子在母親住院期間接受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筆錄照片,以及根據照片內容謄寫的材料。
訊問筆錄電子文檔的主要內容為:彭宇稱其沒有撞到徐壽蘭,但其本人被徐壽蘭撞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了照片中顯示的筆錄內容,但彭宇認為這個照片是原告的兒子拍攝的,真實性存疑,旁聽庭審的媒體對此也表示強烈質疑。
此外,彭宇申請證人陳二春出庭作證。陳二春的證言主要內容是:事發當天其在等車,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自己也過去幫忙,但是陳二春并沒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
當天下午,陳二春去派出所做了筆錄,是一位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彭宇對陳二春的證言表示認可,然而原告卻否認陳二春是當天在場的人,這使得證人證言的效力也陷入了爭議之中。
9 月 4 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第四次開庭并對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認定彭宇與徐壽蘭相撞,但雙方均無過錯。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案件存在三個主要爭議焦點。其一,二人是否相撞。
法院認為存在二人相撞事實,主要依據的證據鏈如下:“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達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過并讓老太的家人將她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根據城中派出所對老太的詢問筆錄、對彭宇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彭宇當時并不否認與老太發生相撞,只不過彭宇認為是老太撞了自己。
綜合該證據內容并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傷,且系與彭宇相撞后受傷”;“證人陳先生的當庭證言,并不能證明老太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從現有證據看,彭宇在法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
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彭宇在事發當天給付老太 200 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還”,“綜合事實及分析,認定該款并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
其二,徐壽蘭兒子拍攝的筆錄照片能否被采用。法院對此表示可以采信,但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認為筆錄的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都是復制品,沒有原件供核對,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其中很多內容并非其本人所言,且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權利收集證據。
其三,被告應否承擔原告損失。法院認為,原告是在跑向第二輛車的過程中與第一個下車的彭宇相撞,原告無法預見會與被告相撞,被告下車過程中因視野受限,無法判斷車后門左右的情況。
因此雙方都不具有過錯,本案應當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 40%,給付徐壽蘭四萬余元。法院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落幕:和解背后的真相隱瞞
2008 年 3 月,在兩會新聞中心就 “司法公正” 問題接受中外記者的集體采訪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透露,彭宇與老太太在二審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并且申請撤回上訴,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訴結案,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都表示滿意,但當事人要求保密和解的具體內容。這一消息的公布,讓案件看似畫上了句號,但也留下了諸多懸念。
直到 2012 年,時任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劉志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才進一步披露了一些案件細節。
劉志偉稱,“南京市中院在彭宇案二審審理過程中進行過調查取證,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
因此,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 1 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后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這一和解協議的達成,使得案件真相在當時并未完全公之于眾,也為后續的輿論爭議埋下了伏筆。
真相大白:多年后的坦誠承認
時光荏苒,到了 2017 年,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發文報道,彭宇承認在 2006 年 11 月發生的意外中,自己確實與徐壽蘭發生了碰撞。此時,距離案件發生已經過去了 11 年,距離徐壽蘭老人去世也已經過去了 5 年。
彭宇的這一承認,終于讓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真相大白。原來,在當年的事件中,彭宇與徐壽蘭確實發生了碰撞,并非如最初外界所傳的那樣,彭宇是純粹的好心幫扶卻被訛詐。
這一真相的曝光,引發了社會各界的深刻反思。在案件最初的傳播過程中,由于部分媒體的片面報道,將彭宇塑造成了 “好人蒙冤” 的形象,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迅速在社會上擴散,引發了公眾對道德滑坡的擔憂,也導致了此后十數年間,“扶不起” 等現象在各地屢屢上演。
許多人在面對老人摔倒等情況時,因為害怕被訛詐而選擇袖手旁觀,做好事成了高風險的代名詞。而如今真相的揭示,讓人們看到了事實與輿論之間的巨大落差。
案件影響:道德與法律的雙重反思
“彭宇案” 對社會產生的影響是深遠而復雜的,它不僅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案件,更是引發了全社會對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深刻反思。
從道德層面來看,案件發生后的輿論導向使得 “助人為樂、與人為善” 的傳統道德觀念受到了嚴重沖擊。在事件被媒體廣泛報道后,公眾普遍傾向于相信彭宇是無辜的,是被老人及其家屬訛詐的受害者。
這種觀念的傳播導致了社會大眾對于幫助他人產生了恐懼和猶豫心理,許多人在面對他人需要幫助時,會首先考慮自己是否會陷入類似彭宇的困境,從而選擇放棄伸出援手。這種現象的出現,使得社會的道德氛圍變得冷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受到了極大的損害。
從法律層面而言,“彭宇案” 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由于關鍵證據的丟失以及證據采信等方面的爭議,使得法院的判決結果未能完全消除公眾的疑慮。
一審判決中,法院依據所謂的 “社會情理” 進行推理判斷,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公眾對法律公正性和專業性的質疑。法律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僅僅依靠情理推斷來作出判決,顯然難以讓公眾信服。
此外,二審和解過程中對具體內容的保密處理,也使得公眾對案件真相的了解受到了阻礙,進一步加劇了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誤解。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真相的最終曝光,我們也應該看到,法律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盡管在 “彭宇案” 的處理過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但法律始終在不斷完善和發展。
例如,后來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和鼓勵,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者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為人們在面對他人需要幫助時消除了部分法律顧慮,鼓勵更多人勇敢地伸出援手。
“彭宇案” 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和啟示。它提醒我們,在面對復雜的社會事件時,媒體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報道,避免片面引導輿論;公眾也應當保持理性和審慎,不要輕易被輿論所左右,要等待真相的水落石出;
而司法機關則應當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強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工作,確保每一個案件的判決都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檢驗。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道德與法律之間找到平衡,營造一個和諧、公正、充滿信任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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