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的普法節目中,青島李滄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韓繼升介紹,女子劉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突然轉身往回走,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劉某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劉某右股骨頸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金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劉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劉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8000多元。
劉某認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應當賠償。王某則認為,如果不是劉某突然掉頭,兩人不會撞上。
法官調取了當天小區門口的監控記錄,經分析認為,劉某雖然受傷,但是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后經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王某賠償劉某人民幣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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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走路要保持安全距離”引發輿論熱烈討論,對此不少網友提出疑問。轉身撞到人,自己傷殘,對方要不要負責?“保持安全距離”,這個針對機動車的責任是不是可以移植在行人身上?
之前,北京法院公布過一起類似的案件——行人逆行被絆倒致死案。
2019年,北京某車站的進站口處,67歲的王老太在離開閘機逆行時,與身后正常排隊檢票的劉女士相撞,被對方的行李箱絆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為腦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賠62萬元。
最終,法院駁回了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是否因過錯導致王小玉摔倒,劉**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成立需以劉**具有過錯作為前提。過錯的基本形態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本案中,事發地點為北京西站,系公眾乘坐火車的鐵路樞紐。王小玉摔倒的地點為火車站的進站檢票口旁,正常通過檢票口后即乘坐火車,鮮有人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而劉**、王小玉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劉**在進站檢票口轉身后躲避了劉**及劉**手拉的行李箱,自己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而王小玉轉身逆行而出時未謹慎觀察周邊環境,其轉身行走5步后碰到劉**的行李箱,說明劉**與王小玉間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而王小玉轉身逆行而出更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情況。因其缺乏注意義務,逆行而出時導致碰到劉**行李箱時未及時停下腳步摔倒,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劉**作為陪同王小玉前往火車站的家屬,對其母王小玉亦有照看義務。而劉**作為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離開其控制,屬在其身邊合理范圍內。王小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謹慎慢行,完全可避免碰到劉**的行李箱。再,王小玉轉身至碰到劉**的行李箱,時間僅不足4秒,劉**作為正常進入檢票口的旅客,首先無法預見王小玉會在何時轉身逆行,其次亦無法在王小玉突然轉身的3、4秒間作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此時的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身逆行的王小玉負責,不應強加在正常行進的劉**一方。綜上,劉**對王小玉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亦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因過錯導致的侵權責任。
青島案和北京案,兩案均涉及行人轉向,但裁判標準截然不同,青島案的爭議本質上是法律邏輯與公眾常識的沖突。當司法脫離社會普遍認知時,不僅難以定分止爭,反而可能加劇矛盾。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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