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在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的普法節目播放了一個離譜的案件。
有一個女子劉某,和一個男子王某,兩人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走路。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突然轉身往回走,直接和王某撞在一起了。
結果劉某撞擊力度不行,回頭撞王某,給自己撞倒了,竟然把自己撞成了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
劉某撞了人后,還要人賠錢,自然二人就賠償金無法達成一致。
最后劉某訴至法院,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劉某的傷情進行了一番鑒定,發現是十級傷殘。劉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8000多元。
劉某的理由是,自己受傷,是因王某碰撞造成的,所以王某應當賠償。要是王某不出現,那劉某怎么會受傷呢?
但是王某認為,劉某的行為簡直無理取鬧,如果不是劉某突然掉頭,兩人怎么會撞上?
法官調取了當天小區門口的監控記錄,一看劉某是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
然后法院神奇的看法來了,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最后的結果,是經法官多次調解,王某賠償劉某人民幣7萬元。
也就是說前面有個大爺,自己走著走著突然回頭,一頭撞在自己身上,大爺倒地了,自己需要賠錢。這個走路的安全距離,法官自己都不一定能保持住,怎么能要求行人保持呢?
調解不應該靈機一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去調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的安全距離,是用來約束機動車的。機動車要保持安全距離,主要是因為機動車前面真的有一輛重量極大,起碼幾百公斤的鐵殼子,架在四個輪胎上在公路上飛馳。
立華我雖然是文科生,但是我也知道機動車跑起來的動能很大,不是一下子能剎住車的,所以要求后車保持安全距離,是根據行駛速度的不同,界定出來距離的不同。
這都是科學的計算,是基于動能算出來的,時速100,保持距離肯定比時速50保持的要多。但是行人走路就算是跑成博爾特的速度,也沒有多少動能。
說剎車就剎住了,說停就能停,就是因為行人有極小的動能,所以有極大的隨機性。
車要轉向,不是說轉就能轉的,因為動能在這里擺著。但是人要轉向是說去哪里就去哪里,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特意強調了,行人走路具有隨機性。
前車再怎么停,始終不可能突然向前100的速度變成向后一百,給自己撞成壓縮包,但是行人真可以突然轉向調頭就是走。
這個事情就不應該調解,因為法院不是人大,不合流程,法院不能直接把原本沒有的法律客體的義務給人家加上去。
法院有這個資格給行人加義務嗎?是沒有的。
到底是誰給調解員發的法考證書,立法法也不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會了,就這業務水平還在法院干調解,對得起財政一個月發的幾千塊工資嗎?
可以調解,可以學習楓橋經驗,但是哪有這樣的學法,不能為了不訴率的指標,把該調解的不該調解的都拿來調解。
調解可以,要依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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