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
自今日起施行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包含三個方面:
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務工作內容,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倡導文明婚俗,促進家庭和諧,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
二是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深化婚姻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婚姻登記的便利性;
三是優化婚姻登記服務,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記服務水平,加強婚姻登記場所規范化、便利化建設。
明確!“領證”不用戶口本了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不得收取費用
根據《條例》內容
辦理結婚、離婚登記
都無需再出示戶口本
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
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條例》規定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
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
共同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
應當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
本人的結婚證
來源:新華社 央視新聞
責編:黃慧兒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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