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鄧州翟月娥學籍被冒用事件的處理結果,猶如一記重錘敲擊著社會公平的基石。當兩名公辦教師僅因"批評教育"便了結冒用他人學籍的違法行為,當法律明文規定的刑事責任被輕飄飄的黨紀處分替代,這起事件暴露出的不僅是教育系統內部的監管失守,更是對法律尊嚴的漠視與踐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的行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然而在鄧州案件中,涉事教師高某1995年冒用翟月娥學籍參加中考,彭某某1997年冒用"翟娥"學籍考試,這種公然偽造身份信息、竊取他人教育機會的行為,卻僅被教體局以"未對他人生活造成影響"為由,施以批評教育的處分。這種處理方式,無異于將刑法條文架空為一紙空文,讓法律利劍淪為"稻草人"。
對比陜西三原縣學籍頂替事件的處理結果,更能凸顯鄧州案的荒謬。三原縣案件中,冒名頂替者李敏被開除公職,7名相關責任人分別受到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降級等處分,違法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而鄧州案中,兩名直接實施冒用行為的教師仍穩居教師崗位,僅接受口頭批評。這種同案不同罰的巨大反差,不僅暴露出執法標準的地域性隨意,更折射出某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家丑不外揚"的護短心態。
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起點,學籍檔案作為公民受教育權的核心憑證,其神圣性不容玷污。翟月娥因學籍被冒用,被迫以他人身份完成學業,最終選擇放棄用虛假身份謀生,這種尊嚴堅守卻換來生活的舉步維艱。反觀冒名者,憑借竊取的學籍順利進入教育系統,端起"鐵飯碗"。當違法者安然無恙,受害者卻要為維護自身權益奔走呼號,這種畸形的處理結果,實質上是對教育公平的二次傷害。
更令人憂慮的是,這種"罰酒三杯"式的處理,正在消解法律的威懾力。當潛在違規者看到,冒用學籍的成本不過是寫份檢查,當教育系統內部形成"大事化小"的潛規則,誰還能保證不會有下一個翟月娥出現?教育公平的防線一旦崩塌,受損的將是整個社會的價值根基。
重建教育公平,亟需以刮骨療毒的勇氣正本清源。對冒用學籍行為,既要啟動刑事追責程序,依法懲處直接責任人,更要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權力尋租鏈條。同時,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學籍信息核查機制,利用生物識別技術筑牢學籍管理的防火墻。唯有讓法律長出牙齒,讓違規者付出代價,才能守護住教育公平的生命線,讓每個學子都能在陽光下憑真才實學追逐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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