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鬧大了,終于捂不住了,青島李滄區法院終于出來道歉,并發布了現場視頻。
第一,沒有什么“大漢”。
事件的原被告,都是女性,且原告59歲,被告29歲。那么之前的“62歲的劉某(女)與王某(男)”是怎么來的?
有人指斥自媒體造謠,你還真抬舉自媒體了,哪敢啊,至少我文章信息的出處,有眉有眼均是來自官媒,半點不敢造次。
而官媒就更謹慎了,這樣具體到年齡的言之鑿鑿的數據,如果沒有可靠的信源,他們是編不出來的。你看之前“男方王某”的年齡,就沒有具體不是?
第二,也沒有“突然轉身往回走”,原被告“相撞”。
而是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轉身站住,被告從后面左右張望著快步前行,將原告撞倒。這里涉及的是“注意義務”。
如此,拋開“安全距離”提法,之前法官認定的原告主要責任,被告次要責任,這就更沒問題了。
原告以十級傷殘,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8萬元,被告承擔7萬元,責任比例并不算多。雙方也接受了調解,表示數額沒有問題。
但是事情鬧成這樣地步,現在還來糾結調解結果的對錯,還有什么意義嗎?這被涂抹過的整件事情,還有可以讓人相信的地方嗎?
第一,法院本是稱量天下事的地方,從這里出來的每個字每句話,都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結果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卻整出發布的案例中,原被告信息與事實不符,核心細節嚴重失實的鬧劇,這是一句簡單的“失誤”就能輕易帶過的?
第二,且不說這件事的真實程度如何,這樣一個沒有普遍意義,細節極其考究,且極易引起并放大爭執的案件,還拿出來宣傳普及個毛。這一點,昨天也有讀者留言提到。
什么案件可以宣傳,什么只能在專業領域探討,法院連這點敏感意識都沒有,又怎么能把案件處理好?這是個別文宣人員的愚笨,還是從上到下的系統性遲鈍?法院真的需要舉一反三。
第三,法院對于每個案子,都應該保持敬畏和嚴謹。為了顯擺,描述事實如此地“不準確、不恰當”,鬧那么大個烏龍,這是偶而為之,還是習慣性做法。
好在視頻放出來,也算是止住了輿論的蔓延,一些原地立定的朋友,又可以放心大膽邁步了。
但這件事鬧得人心惶惶,鬧到“天下人不敢走路”,一片罵罵咧咧之聲,且不說法院是老鼠逗貓,沒事找抽;這樣的輕慢態度和好大喜功,算不算是戲弄人民群眾。
最后對某些人說一句,昨天我只是講了自己的看法,你不同意可以罵我,也可以取關。但你不是我請來的,走就走了,沒必要宣示一下,更不必后臺跑我家里來蛐蛐,什么“喜歡了你這么久,原來你是這樣的人”“你這樣讓我很失望”,叭啦叭啦。
我一直都是這樣的人,看不明白是你眼睛瞎;我只寫我想說的話,你喜不喜歡、失不失望都丁點都不會在意。
別人以禮待我,我必以禮回之。感謝所有理性討論的朋友,但是碰到那種扛著大棒的貨,我只送一個字——筆畫有點多,是什么?自己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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