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阿爾泰山兩河源自然保護區某河內,別某、屈某等4人非法垂釣了45尾北極茴魚,后經鑒定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每尾北極茴魚價值1250元。
多人非法垂釣北極茴魚 法院判了
5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除1名被告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及1人不被起訴外,另外兩名被告人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和拘役(緩刑),并處相應罰金。
▲示意圖 資料圖片
據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23年9月1日18時左右,被告人葉某(已死亡)、別某、屈某、李某甲(已不起訴)四人商量捕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首先在富蘊縣某河邊釣魚時,被某管護所干部制止違法行為并對他們進行禁止捕魚的宣傳教育。之后,4人繼續去阿爾泰山兩河源自然保護區某河內,使用漁竿非法垂釣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北極茴魚45尾。
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產科學研究所鑒定認為,涉案的45尾魚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學名北極茴魚,其中20尾為北極茴魚成魚,25尾為北極茴魚幼魚,其中5尾幼魚發育階段系數為0.8,20尾幼魚發育階段系數為0.9。經專家論證,每尾北極茴魚價值1250元。
案發后,別某、葉某各購買價值5萬元北極茴魚、哲羅鮭魚魚苗,屈某購買價值3萬元北極茴魚、哲羅鮭魚魚苗進行增殖放流。判決書顯示,本案在審查過程中,葉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對葉某終止審理。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別某、屈某伙同葉某,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捕撈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北極茴魚45尾,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別某、葉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屈某系從犯。
最終,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別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屈某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楊珒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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