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宇
被告:李鵬
關聯關系:陳宇系陳志強與被繼承人周芳的婚生子,陳志強于 2000 年去世;周芳與李鵬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登記再婚,二人無子女 。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陳宇訴請:
判令被繼承人周芳所有的一號房屋由自己繼承所有;
判令被繼承人周芳所有的車牌號為 xxx 本田轎車由自己繼承所有,李鵬將車輛返還;
本案訴訟費由李鵬承擔。
事實理由:陳宇是周芳的兒子,周芳再婚后與李鵬爭吵不斷,且生病后李鵬未盡照顧義務。2023 年 7 月 15 日,周芳親自書寫遺囑,明確一號房屋、車牌號為 xxx 的車輛均由陳宇繼承,李鵬不得繼承。該遺囑為周芳真實意思表示,所處分財產系其個人財產,形式合法有效,陳宇有權按遺囑繼承,涉案車輛現由李鵬占有。
(三)被告答辯
李鵬辯稱:不同意陳宇的訴訟請求。
陳宇提供的遺囑無效,無法確定為周芳所寫,視頻內容簡單,遺囑形式不合法,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車牌號為 xxx 車輛自己出資 7 萬元,屬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周芳在遺囑中虛假陳述,無權處分全部車輛,應按法定繼承,且拒絕返還車輛;
一號房屋出租,房租自結婚當月起屬婚后財產;要求陳宇返還自己給周芳買的首飾,以及自己給周芳的電動四輪車賣車款 1 萬元 。
(四)法院認定事實
家庭關系:陳志強與周芳育有一子陳宇,陳志強于 2000 年去世;周芳與李鵬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結婚,周芳于 2023 年 8月 23 日去世,周芳父母早亡 。
遺囑與視頻:陳宇提交周芳自書遺囑及手持遺囑的視頻,遺囑明確其名下一號房屋、存款、車輛等全部財產由陳宇單獨繼承;李鵬對遺囑真實性存疑,申請筆跡和指紋鑒定 。
財產情況:
一號房屋:2010 年周芳通過拆遷安置購得,2017 年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在周芳名下,屬婚前財產 ;
車輛:車牌號為 xxx 的本田轎車于2023 年 2 月購買并登記在周芳名下,購車款 17.7 萬余元,陳宇、李鵬均有出資,現由李鵬占有 ;
其他主張:李鵬稱給周芳購買首飾、支付電動四輪車賣車款,但未提供充分證據。
二、爭議焦點
陳宇提交的遺囑是否有效?能否作為遺產繼承依據?
一號房屋的房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車牌號為 xxx 的車輛是周芳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繼承分割?
李鵬要求陳宇返還首飾及賣車款的主張能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從周芳手持遺囑的錄像可見其意識清晰,遺囑由周芳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應認定有效。李鵬雖質疑但無證據,其鑒定申請不予采納,遺囑可作為繼承依據 。
(二)房屋及房租處理
一號房屋為周芳婚前個人財產,依遺囑應由陳宇繼承。因雙方未提供房租證據,法院對房租暫不處理 。
(三)車輛繼承分割
車輛購于周芳與李鵬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出資,屬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李鵬,另一半作為周芳遺產,依遺囑由陳宇繼承。雙方協商車輛現值 12 萬元,故車輛歸陳宇所有,陳宇需給付李鵬折價款 6 萬元,李鵬應返還車輛 。
(四)其他主張判定
李鵬要求返還首飾和賣車款,因無充分證據證明支出用途及財產在陳宇處,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其主張不予支持。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
被繼承人周芳名下一號房屋由陳宇繼承;
被繼承人周芳名下車牌號為 xxx 的小型汽車由陳宇繼承,陳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李鵬車輛折價款 60,000 元,李鵬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車輛;
駁回李鵬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規范遺囑訂立:訂立遺囑應符合法定形式,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必要時可通過錄像、公證增強效力,避免糾紛。
保留財產證據:涉及財產出資、贈與等情況,應保留銀行轉賬記錄、購物憑證等證據,尤其在夫妻或親屬間,防止爭議時舉證困難。
明確財產歸屬:婚姻存續期間購置財產,若無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分割時需區分個人與共有部分,按法律規定或遺囑處理。
理性處理糾紛:遺產繼承糾紛中,當事人應基于事實和法律主張權利,避免無依據的訴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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