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日,懷揣著多年對寶馬車的喜愛,重慶的江先生在重慶市慶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德寶”)購買了一輛進口寶馬540i轎車,裸車價為58.39萬元。殊不知,一個多月后的一起輕微擦掛事故,卻讓江先生陷入了一場持續三年的法律拉鋸戰。
從“輕微擦掛”到“退一賠三”訴訟
根據江先生的描述,2022年6月20日下午5時左右,他駕駛著寶馬車在經過重慶渝中區某商場門口時追尾了一輛黑色商務車,寶馬車左前保險杠和對方右后端發生輕微擦掛,剮掉了一小塊漆。事故發生后,江先生停車通知了保險公司,對方獲知情況稱問題不大,建議他先補漆維修??紤]到事故造成交通擁堵,事故雙方拍照后就迅速撤離了現場。
6月21日上午,江先生將寶馬車開到渝北回興街道一家維修店,花550元將漆補好了。當他去維修店接車時,卻被維修點老板告知,該車多處被補過漆。隨即,維修店老板通過專業儀器進行了現場檢測,發現引擎蓋、翼子板等多處存在二次做漆情況。
6月22日中午,江先生將寶馬車開到了當初買車的“慶德寶”,找銷售人員詢問車輛的具體情況。銷售人員稱車輛沒有問題,如果不相信可以去做鑒定。
于是,將信將疑的江先生到了一家二手車市場,花了800元做了簡易鑒定,鑒定報告初步證實了維修店老板的說法。就此,江先生開啟了自己的維權之路。江先生說,“維權過程中,我曾反映給重慶電視臺做了報道。后來我又給南岸區商務委、南岸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打電話反映情況,還給寶馬德國總部寫郵件,盡管有回應但最終沒有結果。”
2022年8月,江先生以銷售欺詐為由,將“慶德寶”訴至重慶市南岸區法院,要求退車并索賠三倍購車款175.17萬元。案件審理中,法院委托重慶華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江先生的寶馬車進行鑒定,隨后出具的《產品質量鑒定意見書》稱:經專家鑒定發現車身的駕駛門板、引擎蓋、左翼子板、左側A柱漆層厚度不均勻,差值較大,是由這些部位進行維修和再次做漆造成的,但因江先生和對方均不同意做維修時間的鑒定,故該鑒定機構未對維修和再次做漆的時間進行鑒定。
南岸區法院一審認為,因無法確定該案涉車輛二次維修、做漆的情況是形成于銷售前還是原告江先生占有期間,同時該寶馬系進口車輛,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慶德寶”明知該車存在漆面修補、車輛維修等情況而故意隱瞞,不足以構成消費欺詐,江先生主張構成消費欺詐要求3倍賠償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一審判決,雙方退車退款,“慶德寶”賠償江先生車輛購置稅等相關費用。
一審判決后,江先生不服判決遂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車輛二次補漆、維修等“瑕疵”問題涉及汽車質量,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主動告知的義務范圍,“慶德寶”未履行該義務,侵犯了江先生的知情權,但尚不足以構成消費欺詐。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雖有不當但判決結果正確。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后來,江先生向重慶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2024年1月,江先生和“慶德寶”履行法院判決,雙方退車退款。
車主發布維權視頻,竟被索賠100萬元
江先生告訴記者,多年的官司讓他苦不堪言,精神遭到折磨。這些年來,他將自己的維權遭遇和維權故事用視頻等形式講述了出來并發在網上,引來網友評論。2025年4月23日,他突然收到了來自南岸區法院的傳票,當初買車的“慶德寶”以“名譽權侵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索賠100余萬元。此案擬于5月9日上午9:30在該院第319法庭開庭審理。
根據江先生提供的起訴狀,“慶德寶”稱:在兩審訴訟過程中,江先生在網上發布了大量涉及案件的主觀臆測以及對“慶德寶”等的不當言論,二審判決生效后,他繼續在短視頻平臺發布大量有損“慶德寶”名譽的視頻,以博取流量、吸引眼球,他常以“慶德寶”把事故車當新車賣”等為噱頭,吸引了大量圍觀者點贊以及評論。江先生此次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傳播范圍廣,給“慶德寶”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據不完全統計,江先生發布的有損“慶德寶”名譽的視頻多達數百個,點贊量累計上萬個,評論量高達數千條,其中評論最多的一個視頻高達3000余條。由于他在二審判決生效后的一年多時間里,持續發布有害視頻,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聲譽,造成原告數十年建立起來的良好口碑受損,社會評價明顯降低。
有記者在“慶德寶”提供的一張“損失及費用計算表”中看到,其羅列的營業損失為100萬元,計算方式是“慶德寶”2024年相比2023年的營業額下降了一億元以上,“以一億元作為計算基數,考慮被告本次侵權行為對營業額影響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為1%,據此計算損失為100萬元。”
“慶德寶”的訴訟請求為,判令江先生立即停止侵害他們的名譽,即立即停止發布并刪除侵害他們名譽權的全部視頻,請求判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在涉案相關平臺首頁置頂位置連續30天發布致歉聲明,請求判令江先生賠償各項損失100萬元,同時賠償“慶德寶”的公證費5000元、律師費5萬元。
由于江先生長期居住在重慶市長壽區,在收到南岸區法院的傳票后,提出了管轄異議。5月7日下午5時,江先生已經接到了南岸區法院的通知,稱因他提出管轄異議,原定的開庭日期取消。
近年來,常出現因汽車維權問題,消費者被汽車廠家或4S店以“天價名譽權糾紛”為由起訴的案例,這些案例引發了社會的關注和討論。這類“反轉劇”折射出消費者維權領域的深層矛盾:當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公開維權時,如何界定合理表達與名譽侵權的邊界?
律馳駕道觀點
一、消費者權益應受保護
1.4S店未履行告知義務,侵犯知情權
本案判決凸顯了4S店在銷售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義務,對消費者的知情權造成了侵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包括任何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瑕疵或維修記錄。4S店未如實告知車輛存在二次補漆、維修的情況,違反了這一義務,雖未被認定為欺詐,但已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2.消費者維權證據收集的重要性
本案中,因維修時間無法鑒定,導致無法證明4S店在銷售時已知曉車輛瑕疵,最終未構成欺詐。需特別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能向當事人釋明需進行維修和做漆時間鑒定,以明確責任歸屬。此時,若一方或雙方拒絕配合鑒定,法院可能直接推定其承擔不利后果。消費者在類似糾紛中應注重收集完整證據鏈(如維修記錄、交易溝通記錄等),并在法院釋明鑒定必要性時積極回應,以強化主張的證明力。
二、名譽權侵權爭議解析
1.消費者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的邊界
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表達自身遭遇、質疑商家行為,是其言論自由的一種體現。然而,這種自由并非無限制的,必須在不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前提下進行。若消費者發布的言論存在不實或惡意成分,可能構成對商家名譽權的侵犯。本案中,4S店需舉證證明江先生發布的視頻內容存在不實或惡意,否則其索賠主張難以成立。
2.企業損失與消費者行為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
名譽權侵權的成立需滿足四要件: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其中,原告需對實際損失及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4S店主張的100萬元營業損失以“營業額下降一億元”為基礎,但需嚴格證明該損失與江先生的視頻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實踐中,實際損失往往難以量化,若原告無法提供充分證據(如排除市場環境變化、其他負面事件影響等),法院可能酌定賠償金額。
三、社會啟示與建議
1.消費者應理性維權,注重證據收集
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應堅持事實依據,避免情緒化表達。同時,應高度重視證據的收集與保存工作,確保在爭議發生時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2.企業應誠信經營,謹慎使用名譽權訴訟
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主動披露商品的真實信息,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保障。面對消費者的質疑與投訴,企業應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積極解決爭議,而非濫用名譽權訴訟來壓制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3.司法應強化證據規則,平衡權益保護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審慎處理消費者言論自由與企業名譽權的沖突問題。對“天價索賠”等主張應嚴格審查因果關系和損失證明的充分性,避免訴訟成為壓制維權的手段。同時,通過判例引導社會形成理性維權與誠信經營的良好風尚。
汽車法律糾紛,就找律馳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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