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的繼承人不認賬的情況。法院往往以“限定繼承原則”為由,從而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這里需要指出“限定繼承”的本質是什么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p>
對于上述條文規定的“限定繼承的原則”,有的法院直接在審判環節認定“原告方不能舉證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屬于證據不足,不予以支持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
筆者認為上述理解是錯誤的,上述的司法適用也是機械的。該理解越俎代庖,相當于法官以法律的形式上幫助繼承人逃避法律責任,從而給予了繼承人免證的權利,同時也不符合我國長久以來形成的歷史認識、司法土壤和基本國情。
對于債務繼承的范圍和數額屬于繼承人的內部事宜,不應當由審判環節徑行認定“沒有財產繼承”,可以直接判決“在被繼承的范圍承擔責任”,具體交由執行環節查找財產線索。
筆者援引(2016) 最高法民申303號民事判決書的裁判要旨而言:“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起訴其法定繼承人以主張權利,法院經審理判令該繼承人在繼承債務人遺產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還款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主張法院未依法查明其是否已經繼承債務人遺產,以及未判令按照各自遺產繼承比例分攤債務不當的理由不能成立,該問題并不屬于本案審理的范圍?!?/p>
根據最高院出的上述裁判要旨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限定繼承原則”并不是要求審判環節中直接認定出來繼承財產的范圍,在沒有查明遺產范圍的情形下,可以以概括判決的形式進行處理,明確債權的數額和真實,作出“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判項即可。理由有如下幾點:
(一)在該類型化的糾紛中,法官大多依賴當事人的舉證來查明遺產范圍及繼承情況,而債權人往往距離事實較遠,難以知曉上述情況,而繼承人只需要不配合、口頭陳述沒有繼承財產,就可以輕易地使法院難以查明遺產范圍。這樣是不利于保護外部債權人的。
(二)如果同一個被繼承人在不同法院有多個債權債務糾紛,每個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是不同的,法官的認定標準也不完全一致,就會使得就“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可能會得出不一致的判決”,將導致矛盾判決,損害司法公信力。
(三)對于“繼承范圍的大小和數額”,一是屬于另外一個案由,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二是查找財產的問題應當在執行領域予以解決,只有執行部門才有相應的職能和手段處理上述事宜,審判的法官不具有查明財產數額的能力,有些法官徑行認定“被繼承人沒有相應財產”,顯然是誤解了上述案由的審理范圍以及法院不同部門的職能。
對于“限定繼承原則”適用錯誤的前提,主要在于對“于舉證責任的適用錯誤”。
實踐中,法官一般會認為“誰主張,誰舉證”,應該由出借人進行舉證被繼承人留有遺產,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而面對現實問題,我們發現上述理論是不可行的。理由如下:
(一)繼承人分割財產屬于家庭內部的處理,屬于私權處分,不具有公示性。被繼承人的財產范圍和數額,出借人是難于知曉的,因為距離該證據較遠。
(二)舉證責任一旦分給出借人,繼承人就會陷入懈怠舉證的思維邏輯,甚至是隱瞞財產狀況,故意不舉證,容易引發道德風險,使得法律為“壞人”說話。我們建議,對于上述問題,作為律師,應當正確引導法官,進行正確的法律適用,避免求告無門的境地。
律師提議:對于“限定繼承原則”這一塊內容將來需要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從而才能更好的保護交易的安全。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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