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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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關注的問題是:冒用他人名義入職者在被認定為工傷后,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冒用他人名義入職者在被認定為工傷后,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疑意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如實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受到傷害被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等依法申請核發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實踐中,須厘清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并非構成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違法行為的充分條件。若職工冒用他人身份的主觀目的僅是入職,而非入職后制造或偽造工傷事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則不屬于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雖然存在名不符實的情況,但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意思表示真實,且用工的過程存在對應性、唯一性,亦不屬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社會保險有關部門對相關參保信息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同意辦理,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形下,職工受到傷害被依法認定工傷后,社會保險部門應依法核發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根據責任法定原則的要求,違法行為發生后,法律責任的產生、確定和追究必須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于冒用他人身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結合行為人主觀過錯、損害結果以及因果關系等因素,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作出認定。比如,用人單位可向其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以及賠償給單位造成損失。被冒用人亦可主張賠償身份被冒用造成的損失。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冒用他人身份證,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咨詢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蔡維琴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韓錦霞
文字來源:202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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