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IPO配售過程中機構投資者的參與,除優化IPO投資行為外,亦有助于IPO定價機制的高效運行。持續規范IPO投資行為,旨在提高IPO相關投資方的潛在回報,不斷提升國內IPO投資的競爭優勢。
方斐/文
3月28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下稱“《辦法》”),對IPO發行過程中各類參與主體行為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和規范。
2024年6月19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科創板改革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提出要開展深化發行承銷制度試點,在科創板試點對未盈利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比例更高、鎖定期限更長的網下投資機構,相應提高其配售比例。
2025年1月22日,中央金融辦、證監會等聯合印發《關于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提出要在參與新股申購、上市公司定增、舉牌認定標準方面,給予銀行理財、保險資管與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
為貫徹落實上述兩份政策文件,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此外,新《公司法》生效后,也有必要對《辦法》的相關表述作適應性調整。
本次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修訂主要集中于四個方面:1.增加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作為IPO優先配售對象,令其在新股申購標準上與公募基金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同時明確由證券交易所規定優先配售的其他情形,為未來繼續增加優先配售對象預留空間;2.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制定IPO分類配售具體規定,落實“科創板八條”中有關在科創板試點未盈利企業分類配售的要求;3.禁止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打擊一切在限售期內直接或借道減持的行為;4.根據新《公司法》做適應性調整。
在監管層持續優化資本市場運行環境的大背景下,本次修訂是對發行層面和上市流通層面監管的有效補充。將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與公募基金同時列為IPO優先配售對象,有利于銀行理財資金、險資等中長期價值投資資金更有效的參與IPO融資,進一步改善上市企業的投資者結構,或將有效延長投資者整體投資周期,降低純交易型資金占比及其對市場波動性的潛在影響。
同時,禁止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亦是對市場關切的直接回應,通過更嚴格的限售期減持監管降低融券資金和量化交易資金對市場的擾動,持續規范IPO投資行為,旨在提高IPO相關投資方的潛在回報,不斷提升國內IPO投資的競爭優勢。
自2024年新“國九條”發布以來,資本市場進入政策密集期,一系列優化資本市場生態,提升投資者獲得感的政策接連落地,特別是在“9.24”國新辦發布會后,市場交易活躍度顯著提升,“資本市場—上市公司—投資者”間的正循環和正反饋逐步形成。但當前國內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仍有較大的調整和優化空間,投資行為的長期價值屬性仍待加強,故從監管政策層面對投資者行為的規范有望陸續推出。
東興證券認為,增加IPO配售過程中機構投資者的參與,除優化IPO投資行為外,亦有助于IPO定價機制的高效運行。而頭部券商依托其對接機構投資者的渠道優勢和基于較強研究能力的IPO定價優勢,在股權投行業務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有望持續提升投行業務收入,且投行業務競爭力作為券商綜合競爭力體系中的重要一環,是券商估值的重點參考指標。在當前證券行業馬太效應不斷加強的背景下,頭部券商的投行業務優勢和投資價值有望進一步凸顯。
本文刊于04月19日出版的《證券市場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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